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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使用救護車(俗稱:白車)時,可否要求駛到自已想到的醫院。
其實消防處方面有列明現時(自2005年11月)一般緊急情況下,只會將緊急傷病者將被送往最近的醫院管理局,除非有特別因由,又或必須持有醫管局預先簽發的有效證明書(即用救護車前家人已和醫管局方面妥協的證明書),證明病者可應付較長車程到其他醫院.而且病者亦需承擔所引致的全部責任,醫院,消防處及救護車方面是不會負責的:
以下是該消防處方面的指示:
由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起,所有緊急傷病者將被送往最近的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轄下的指定醫院急症室,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一)緊急傷病者在進入香港境域前,已安排入住醫管局轄下的指定醫院,而傷病者的情況穩定,可以應付較長的車程;
(二)緊急傷病者出示由醫管局簽發的有效證明書,證明需要在指定的醫管局轄下醫院治理,但先決條件是傷病者急需處理的病況與證明書所述病情有關,而傷病者的情況穩定,可以應付較長的車程;
(三)緊急傷病者確實有需要被送往他們所選擇的私立醫院接受治理,(例如該所私立醫院可即時提供特殊治療,或長期病患者之前曾在該院接受治療或入住該院,又或傷病者事前已安排入住該院接受治療。)而將傷病者送往他們所選擇的私立醫院符合傷病者的最佳利益,則傷病者可被送往他們所選擇的私立醫院;
如果傷病者的要求獲接納而被送往他們所選擇的醫院,傷病者須簽署一份申請表格FS 319。假如傷病者不足18歲,該份表格便須由傷病者的監護人/親屬簽署。傷病者須就提出有關要求而承擔所引致的全部責任。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source/safety/conveyance_of_%20emergency_Patients_to_particular_hospital_clinic_amb.html
這條問題之前亦有人問過,為免累贅,你可直接看以下連結: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8030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