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的神父不能結婚是出於什麼教義? 什麼時候開始有這種規定?

2006-11-04 8:11 pm
是否跟耶穌是單身有關?

回答 (2)

2006-11-07 11:28 pm
✔ 最佳答案
「獨身」 celibacy 來自拉丁文的形容詞 caelebs 「單身」,此詞本來僅意味著不結婚的生活狀況而已。在舊約的宗教制度中,嚴格而論,沒有聖職人員獨身的要求。耶穌卻曾經要求:為了天國的原故而放棄婚姻的生活(瑪十九:10-12)、及為了基督及福音而放棄家庭的生活(谷十:29)等。保祿也希望所有人都像他一般,過鰥居的日子(格前七:7〉。這些經文通常都被視作獨身的聖經根據。不過,這些經文卻沒有把獨身與聖職人員的職務結合起來。在早期教會中以上的經文反而與洗禮有關,而且許多信友實際上都隨從了這些勸諭。
聖職人員的獨身責任是漸漸引進的,它的由來與對「童貞」 (virginity) 的高度評價有關(格後十一:2;弗五 :25等)。當殉道聖人逐漸減少時,童貞被視為殉道的另一種形式。約到第四世紀,耶穌和聖母被推舉為童貞的模範。獨身法律的發展很受牧函中訓令的影響:主教及司鐸(長老)應該是「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鐸一:6等)。

獨身生活有相當複雜的歷史:

在第四世紀初西方教會開始研討司鐸獨身的問題(Elvira地區會議,約300-303 A.D.)。以後,教會繼續研究聖職人員獨身問題,主要論點有四:

有許多聖職人員受度獨身生活隱修會土的影響。
諾斯底二元論對肉身消極的態度。
從第四世紀末,在羅馬教會中愈來愈多的聖職人員認為在舉行神聖的感恩祭前夕,最好不應有夫妻關係。同時,羅馬地方教會愈來愈強調感恩祭要每天舉行,結果司鐸事實上要度獨身生活。
中世紀另一個要求司鐸獨身的原因是防止教會財物外洩,因著司鐸的後代繼承他的產業會造成教會產物的外流。在東方,獨身只限於領受聖職聖事的圓滿性的主教;在西方,獨身的施行更加廣泛而及於司鐸。由於所禁止的不是婚姻本身,而是繼續的婚姻生活。


從六世紀開始,領受鐸品者還須與配偶分開。從教會必須不斷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干預,此獨身生活方式在實際施行上的困難可想而知。第一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23 A.D.)決定了司鐸、「六品」(執事)及「五品」(sub-deacon)聖職人員的獨身法律。


儘管第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時對司鐸獨身責任曾經有過尖銳的爭執,脫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 A.D.)仍然一再堅持這個原則。脫利騰大公會議一方面強調婚配聖事的尊嚴,並且承認不少已婚人士,的確比過獨身生活的人更接近天主;另一方面它卻毫不保留地譴責「婚姻比童貞或獨身更為優越」的說法。


同樣,碧岳+二世(Pius XII, 1939-1958 A.D.)的《聖童貞》通諭(1954 A.D.)也斥責「只有婚姻才足以保衛人格的自由增進的主張。教會的訓導邀請人看出婚姻和獨身的多重關係,不要單從一種角度評估二者的優劣。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 A.D.)也從多方面衡量婚姻和獨身生活的價值。《教會》憲章承認度聖善生活的邀請是給予所有基督徒信友,而不僅是指向那些由於宗教的緣故而不娶不嫁的人(LG 40)。不過,該憲章同時宣稱獨身生活是愛的記號,也是趨向愛的動力(LG 42)。《司鐸培養》法令更進一步要求領受司鐸職務的人,該當清楚認識到奉獻予基督的童貞生活的優越性(OT 10)。根據《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獨身的勸諭並非由於司鐸的本質,雖然它的確是建基於基督和祂使命的奧秘之上(PO 16)。


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1963-1978 A.D.)的《司鐸獨身》通諭(1967 A.D.)更是一針見血地點明了獨身生活的問題所在:到底獨身生活是否應該讓當事人去自由抉擇呢?又或者對於那些感到司鐸的召叫(卻不含獨身的召叫)的人,應否被接納呢?當基督召叫十二宗徒時,沒有附帶獨身的要求;實在的,獨身的法律僅是由於歷史的限定(14號),而東方教會的生活方式也同是聖神的工作(38號)。然而,該通諭仍是一本教會的傳統,邀請人正視司鐸的職務乃是與基督完全的結合,並藉此體會到司鐸品位與獨身的緊密連結(25號)。


現行的教會法,即使在梵二以後,對司鐸獨身的規定依然未變(《聖教法典》 277,l-3);獨身法律是教會所立的法律,不是神律。


《天主教教理》:再一次肯定教會的獨身法律(1579,1599號)。

時至今日,獨身的問題不僅在教會外,就是在教會內也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即使在教會內也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從最極端的一面,視獨身為一件不可冒犯的神聖使命,到另一個極端,以為它必須被廢止,中間有種種不同的可能性。
從神學的立場看,一方面要服從今日羅馬教會的訓導權,另一方面要繼續反省衡量有關獨身生活的多種因素。今日世界有關獨身的種種問題,來自對婚姻和對司鐸職務的嶄新理解:

從婚姻來看:從前,婚姻通常只被視作一件被容許的事情而已;但是《牧職》憲章卻再一次肯定夫婦的結合是主基督,藉祂的恩寵和愛所欽定的聖事(GS 49)。教會認為婚姻生活價值,在天主面前基本上與獨身生活價值一樣高貴。二種生活方式也有區別;其區別是在象徵的平面上,即婚姻生活特別表示天主的愛臨在於人間;獨身生活方式卻特別表示,天主是人類生活中最高而絕對的價值。


從司鐸職務來看:至於司鐸,雖然有著崇高而必須的職務,卻與其他信友一樣同是主的門徒,是同一個基督奧體內的成員(PO)。


從今日思想潮流來看:如婦女在社會上的平等地位,對身體的重新評價,對性問題的新觀念等。由於時代的新牧靈需要實在要求教會對獨身的問題,要作出新的回應。

牧靈範圍:
既然獨身是一項神恩,那麼到底它只是賜與少數人抑或給予許多人呢?但是,假若它在教會內竟然成了爭論的焦點,牧靈神學便有責任細察問題的重要性,並努力尋出解決的方法了。


要有助於救贖的職務,獨身必須是單純而自發的。所有強調身體和性的不潔,以及貞潔的完美等等理論,只會引起誤解。因此,對獨身教會最好採取冷靜而審慎的態度:其實,一件重要的事佔據了一個人全部的注意力,以致於終生保持不娶不嫁,就是在純人間經驗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獨身為司鐸來說仍是適合的,因為這是一個典型的方法,司鐸為了天國及服務教會及人類的原故而放棄自己的自由,以體驗在基督內的新自由。


今日教會仍然規定獨身是司鐸職務的必要條件,也認為只有那些接受了獨身恩賜的人才該當接受司鐸的任命。雖然法律如此規定,但獨身不該只被視為各種作司鐸的條件中,一件不得不容忍的事,否則它將失去作為記號的條件。它無法、也不能再表達出那種為了基督及天國而自願不婚的能力。


時至今日,在牧靈工作上一種新的方式正在形成。在考慮候選人是否適合度獨身生活的當兒,一位醫生或心理學家的輔導也是需要的。再者對那些已經離開了司鐸的團體,改度婚姻生活的人,教會團體必須與他們保持聯絡,希望他們在教會內,以適當的方式繼續提供他們的服務。
參考: 天主教聖神修院
可能係怕愛情令人分心吧!

2006-11-04 12:17:01 補充:
可能係怕愛情令人分心吧!


收錄日期: 2021-04-12 23:53: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4000051KK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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