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地點體"安樂死"ar??

2006-11-04 6:59 pm
如題~我好想知道你地的看法阿!

回答 (8)

2006-11-04 7:41 pm
✔ 最佳答案
我贊成,成人在清醒情況下可自己決定安樂死,
對於他人生命就唔可以,如病人,貓狗等,
我地雖然永遠唔知佢想唔想活落去,
佢地表達唔到,只可以俾佢地自然死去,
因為佢地是否想活到最後一刻,沒人知,故冇人可搶呢個權利,
但都因為咁,佢地冇選擇安樂死既權利,只可選擇順其自然,
不過一個人要死唔可以一時三刻決定,
如果有呢個服務,一定通過心理治療先,
咁可以救返好多諗埋一邊既人先,
經過治療,而仍然心冇可戀,一心尋死先(合格),
要book時間,如果一星期後,
佢唔想死,就知只係一時衝動la,
我個人就好想有呢個服務,
可以救返好多人ga,當然一定要收費la,
等d人唔好係唔係都去,當睇心理e生都要俾$ga,
最好可以好似急症咁24小時,夜晚係最高自殺率ga,
自殺其實急過急症......
2006-11-04 9:58 pm
站在病者的角度來說
安樂死可以令他們免受病魔的折麼
個人來說
如果法例容許安樂死的話
部分病人對生命會採取消極的方法
醫學界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研究治療的方法
安樂死喜不是白費醫學界的努力嗎?
2006-11-04 9:06 pm
我覺得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既生死 但是如果協助人安樂死咪即係變左做殺人兇手 所以我認為這是不應該的
2006-11-04 7:10 pm
專重 病人 的自己最後決擇
2006-11-04 7:09 pm
安樂死有好有唔好

安樂死的好處係可以快快樂樂死
但我個人認為安樂死係唔好的
因為我們要堅強,可能還有一線希望
2006-11-04 7:04 pm
不會"安樂死"的!
參考: my
2006-11-04 7:03 pm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將安樂死劃分為主動或被動...安樂死是一個具爭議的議題,它對醫學、社會、道德、倫理及法律等 各個方面都有著一定的影響。

醫生根據病人意願而停止治療或移去維持生命的儀器屬於被動安樂死,這做法大部分地方都已接受,但「直接並有意」地令一個病人.「安樂死」,則屬於主動安樂死,是備受爭議的題目,大部分國家都禁止。 但停止給垂死病人提供依靠機械的維持生命程序或撤去有關程序並非安樂死,是醫委會容許的,因為醫生有責任盡可能令病人在少受痛苦的情況下有尊嚴地去世

其實醫學界普遍不喜歡被動安樂死這名詞..

宗教界和醫學界一般都反對主動安樂死,因為這違反了治療、護理和關懷的原則。醫生一般都不願參與這角色,亦擔心這權力會被誤用或濫用,現時只有荷蘭、比利時和美國的俄勒岡州容許主動安樂死,澳洲正為這問題爭論不休。

有關安樂死的行為在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定義下,任何 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任何 人如因意圖殺害或傷害他人身體而殺害他人,他的行為將可列作謀 殺。再者,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亦反對安樂死,因 為這是違反專業道德及操守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 euthanasia,原意為「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韋氏字典(Webster'sDictionary)給它定義為「安靜而容易的死亡」或「引致安靜容易死亡的舉動」,現指有意引致一個人的死亡作為提供他的醫療的一部份,有時也譯作「無痛苦致死術」。
  由於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人們有可能以一種過去世代的醫生不能夢想的方式延長人的生命,結果是一個人的生物學生命的繼續,而人的真正生命在任何意義上說都已停止了:一種情況是病人處於不可逆的昏迷中,即只是植物性的存在;另一種情況是病人只能在難以忍受的疼痛和藥物引起的麻木之間交替存在。這個人的生命質量已經退化,生命已經失去了意義。
  一般所說的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等兩種,主動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被動安樂死則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由病人自行死亡。在實踐上,安樂死又可分「直接安樂死」與「間接安樂死」,前者是指安樂死的本意是要病人死亡,後者的本意則是要解除病人的痛苦。安樂死同時又分為兩種病人的意願,即自願和非自願兩種,自願安樂死是指病人自己要求安樂死,或有過這種願望,或對安樂死表示過同意。非自願安樂死是指那些無行為能力病人,如嬰兒、腦死病人、昏迷不醒病人、精神病人、智力嚴重低下者實行安樂死,這些人不能表示自己的要求、願望或同意。

以下嘅國家有安樂死:
荷蘭 :國會下議院在2000年11月28日通過安樂死合法化法案,于2002年4月1日正式通過允許實施安樂死,成為世界第一個安樂死合法的國家。

瑞士: 如果達到法定年齡的絕症病人,無法忍受痛苦而多次自願要求安樂死,而他們提出的理由合情合理,醫生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

美國 :自1994年起,俄勒岡州是唯一準許醫生協助絕症病人安樂死的州屬
2006-11-04 7:02 pm
在 傳 統 觀 念 方 面 , 人 的 性 命 是 神 聖 的 , 不 可 侵 犯 的 。 人 類 並 無 任 何 權 利 奪 取 他 人 的 性 命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可 主 動 促 使 生 命 的 完 結 。 亦 有 人 認 為 醫 學 界 應 不 惜 一 切 人 力 、 物 力 、 財 力 來 救 人 , 我 們 對 任 何 患 有 絕 症 的 親 人 , 應 該 陪 守 到 死 , 才 算 盡 了 孝 心 或 情 義 ; 安 樂 死 這 概 念 是 不 道 德 的 , 與 人 道 主 義 相 去 很 遠 , 有 些 甚 至 還 認 為 安 樂 死 帶 有 很 大 的 野 蠻 成 分 。

有 人 亦 會 覺 得 安 樂 死 會 給 一 些 不 願 贍 養 老 人 的 子 女 開 了 方 便 之 門 , 不 同 的 人 對 安 樂 死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 會 因 此 帶 來 社 會 上 和 家 庭 中 一 些 矛 盾 。 安 樂 死 亦 會 因 此 而 使 進 入 暮 年 的 老 人 產 生 一 種 消 極 的 心 理 , 這 對 他 們 是 一 種 精 神 負 擔 。 實 施 安 樂 死 會 加 重 社 會 的 複 雜 化 , 可 以 成 為 社 會 的 一 種 不 安 定 因 素 。

安 樂 死 這 概 念 亦 有 悖 於 社 會 的 倫 理 觀 , 與 救 死 扶 傷 的 醫 德 相 違 , 作 為 醫 務 工 作 者 理 應 全 心 全 力 為 病 人 服 務 , 安 樂 死 的 應 用 會 令 人 對 醫 護 人 員 的 觀 念 發 生 變 化 , 感 到 醫 生 無 能 , 增 加 患 者 家 人 對 醫 護 人 員 的 不 信 任 感 。

安 樂 死 亦 會 對 社 會 的 法 律 帶 來 很 大 的 衝 擊 , 將 可 能 出 現 很 多 法 律 的 難 題 和 糾 紛 , 使 法 律 更 加 複 雜 化 , 這 也 是 我 們 所 不 願 見 到 的 。

雖 然 經 濟 不 應 是 討 論 安 樂 死 應 否 被 接 納 的 主 要 考 慮 , 但 這 是 很 多 提 倡 安 樂 死 人 士 的 理 據 之 一 。 不 過 , 反 對 人 士 認 為 人 類 應 充 分 利 用 我 們 創 造 的 財 富 來 研 究 和 治 療 不 治 之 症 , 因 為 生 命 是 無 價 的 , 相 對 於 生 命 而 言 , 經 濟 上 的 負 擔 實 在 是 微 不 足 道 , 不 應 成 為 支 持 安 樂 死 的 理 據 之 一 。 http://www.healthno1.com/health/feature/html/fe19970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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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本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在 其 即 將 公 布 的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專 業 守 則」 中,容 許 在 主 診 醫 生 及 病 人 家 屬 等 同 意 下,可 以 中 止 末 期 病 人 的 養 料 供 應,讓 病 人 自 然 死 去。 在 生 命 倫 理 學 的 討 論 中,此 謂 之 「被 動 的 安 樂 死」(passive euthanasia)。 究 竟 本 港 社 會 怎 樣 看 待 「安 樂 死」,相 信 在 未 來 數 月 將 激 發 連 串 討 論?
安 樂 死 (euthanasia) 一 字,由 希 臘 文 演 變 而 來,eu 意 味 良 好,thanatos 指 到 死 亡,加 起 來 的 意 義 就 是 死 得 安 祥 或 快 樂。 安 樂 死,按 照 學 者 的 劃 分,又 可 分 為 「主 動 的 安 樂 死」 (active euthanasia),「被 動 的 安 樂 死」(passive euthanasia),協 助 自 殺 (assisted suicide),與 「非 自 願 的 安 樂 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 等。 筆 者 在 此 只 集 中 討 論 「被 動 的 安 樂 死」 所 引 發 的 倫 理 思 考。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基 本 信 念 看 人 類 生 命 是 神 聖 的 (創 1:27; 創 9:6-7),人 是 按 神 的 形 像 受 造,而 此 形 像 反 照 神 的 榮 耀。 人 受 造 的 生 命,同 時 是 尊 貴 的 (出 20:13; 出 21:22-24; 申 22:8; 申 25:11),因 此 人 不 可 有 意 或 無 意 傷 害 生 命,卻 要 盡 力 保 護 與 維 持 生 命。 人 生 活 在 任 何 社 群 之 中,均 要 尊 重 個 人 與 別 人 的 生 命,照 顧 個 人 與 別 人 的 生 命。 由 於 生 命 是 神 賜 予 禮 物 (詩 127:3),沒 有 人 可 取 代 上 帝,有 權 決 定 個 人 與 他 人 的 生 死。 我 們 肯 定 生 命 的 主 權 在 於 神 (伯 14:1-6; 詩 104:29-30; 徒 17:24-28),只 有 上 主 有 權 操 控 生 死,人 只 是 生 命 的 信 托 人。

沒 有 上 述 的 基 本 信 念,任 何 有 關 安 樂 死 的 討 論,在 現 今 的 科 技 社 會,將 會 淪 為 一 小 撮 專 業 人 士 的 微 觀 技 術 意 見,而 漠 視 了 更 高 層 次 與 更 終 極 的 關 注。 筆 者 擔 憂 的 是 現 今 「被 動 的 安 樂 死」 的 倫 理 抉 擇,不 用 諮 詢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卻 是 醫 務 人 員 的 內 部 守 則,只 要 醫 生 對 安 樂 死 達 成 共 識,個 人 生 死 攸 關 的 問 題,病 人 的 權 益 又 在 哪 裡? 當 病 人 權 益 組 織 與 病 人 家 屬 反 對 「被 動 的 安 樂 死」,他 們 的 聲 音 可 在 哪 裡 表 達?

基 督 教 界 內,對 「被 動 的 安 樂 死」意 見 不 一(「時 代 論 壇」647 期)。 一 般 看 容 許 死 亡 發 生,有 自 然 與 非 自 然 因 素。 就 自 然 因 素 (食 物、水、空 氣 等),病 人 應 當 享 有,不 容 剝 奪; 而 非 自 然 因 素 (如 人 工 呼 吸 器 與 其 他 維 生 科 技 等),病 人 有 權 作 出 拒 決 治 療 (或 放 棄 入 侵 性 治 療),而 自 然 地 死 亡。 贊 成 「被 動 的 安 樂 死」,認 為 人 有 尊 嚴 的 死 亡 權 利,病 人 有 權 拒 絕 維 生。 況 且,植 物 人 或 末 期 病 患 者,早 日 了 結 生 命,對 他 們 與 其 家 人 也 是 仁 慈 的 做 法; 亦 可 解 徐 家 人 沈 重 經 濟 負 擔,減 輕 社 會 資 源 負 荷 (這 正 是 醫 季 會 道 德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秉 中 教 授 的 見 解)。 有 論 者 看 這 是 理 性 做 法,對 各 方 面 負 責,是 符 合 人 道 主 義。

反 對 的 論 點,堅 持 人 沒 有 奪 取 生 命 的 主 權,誰 可 扮 演 神 的 角 色 主 宰 生 死? 好 的 目 標 或 意 向 不 能 使 殺 人 手 段 成 為 道 德 正 確,殺 掉 受 苦 者 反 而 是 不 人 道。 為 求 目 的,不 擇 手 段,忽 略 了 人 生 命 本 身 永 恆 價 值。 我 們 更 要 關 注 道 德 的「斜 坡 果 效」(slippery slope effects),一 旦 立 法 放 寬 安 樂 死,必 導 致 其 他 殺 害 生 命 的 可 能 性,如 殺 嬰、殘 障 人 士 與 老 人 等。 人 須 要 面 對 痛 苦,而 痛 苦 的 界 定 因 人 而 異。 人 不 能 因 不 能 承 受 的 痛 苦 而 放 棄 生 命,這 成 了 合 理 的 自 殺。 另 一 方 面,實 施 安 樂 死 之 後,醫 務 人 員 的 角 色 必 然 有 所 轉 變: 醫 治 生 命 者 或 殺 害 生 命 者? 我 們 不 禁 要 問: 為 何 醫 務 人 員 的 自 主 權 (判 斷 別 人 的 生 死) 高 於 其 他 人 的 生 存 權? 生 命 本 身 的 主 權 落 在 誰 人 手 裡?

讓 病 人 活 下 去,背 後 重 要 的 是 神 創 造 人 的 心 意。 任 何 形 式 的 安 樂 死,高 舉 個 人 自 主 權 過 於 生 命 本 身。 當 世 人 否 定 生 命 是 神 的 賜 予 (givenness of life),必 然 容 許 不 同 殺 害 生 命 的 行 徑。
參考: =) [博士級 5 級]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20: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4000051KK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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