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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歸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三方間因立場不同引起的政府及民間爭議。
歷史
1895年日本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將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管轄。1945年《開羅宣言》聲稱,日本將中國的包括東北、臺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
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國簽訂了《三藩市和約》,將釣魚島連同沖繩交由美國託管。中國政府則指出三藩市和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只有中華民國參 加,不是全面的和約,不是真正的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面不承認這個和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衝繩協定時,1972年 該島被美國以沖繩縣的一部分歸還給日本政府。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外交部都發表聲明,提出強烈抗議。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沖繩的施政 權,對尖閣列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
至此,釣魚島問題就成為了中日關係中的一個敏感問題。
中國提出的論據
釣魚島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
1) 明朝初期(1372年),楊載發現釣魚島群島
2) 1582年,明朝將釣魚島歸入中國版圖,隸屬福建
3) 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圖中,採用中國的“釣魚臺”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琉球群島用黃褐色標出
4) 日本在1879年佔領琉球群島,但在當時的日本刊物《琉球志》地圖中,並沒有將釣魚島列島列入日本領土。清朝大臣李鴻章與日本就琉球歸屬談判時,中日雙方仍確認的琉球36島中並不包括釣魚島等島嶼。
5) 1884年賀辰四郎聲稱“發現”釣魚島時,已經晚于楊載500多年
6) 光緒十九年(1893年),清大臣盛宣懷曾至釣魚島采海芙蓉,製成藥丸,治好慈禧太后的風濕病。10月,太后高興之餘下詔將釣魚島賜給盛宣懷,作為采藥用地。詔書原文如下:
“盛宣懷所進藥丸甚有效驗。據奏,原料藥材采自臺灣海外釣魚臺小島。靈藥產於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該卿家世設藥局,施診給藥,救濟貧病,殊堪嘉許。即將釣魚臺、黃尾嶼、赤嶼三島賞給盛宣懷為產業,供采藥之用。”
7) 1895年1月21日,經過日本內閣的再次討論,決定佔領釣魚島,並要在島上建立標牌(實際未建)。4月17日,清政府被迫簽訂《馬關條約》,條約規定,清朝割讓臺灣及其附屬島嶼給日本
8) 1900年,日本政府把沿用了幾百年的釣魚島等島嶼的名稱改為“尖閣群島”
日本提出的論據
1) 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途徑再三前往尖閣群島進行了實地調查, 慎重確認該地不僅為一無人島, 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
2) 尖閣群島一貫構成我國領土南西群島的一部份, 並且不包含在, 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3)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 日本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群島; 該群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 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 並被包括在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 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歸還沖繩協定), 將管治權歸還于日本的地域之內
4) 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 , 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群島在內此一事實, 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 , 這就表明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 台灣當局也好, 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 開發東中國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表面化之後 , 才首次提出尖閣群島的領有權問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當局曾經舉出過的 , 作為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証據等各項論據 , 都不能夠足以成為在國際法上証實中國對尖閣群島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中華民國提出的論據
(這個有點長, 有興趣的請到釣魚台主權爭議與護漁問題閱讀)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關於尖閣群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
釣魚台主權爭議與護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