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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凡 擬 結 婚 人 士 , 不 論 擬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舉 行 婚 禮 , 均 須 事 先 以 訂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擬 結 婚 雙 方 無 須 受 居 留 條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屬 任 何 國 籍 人 士 。
結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齡 為 十 六 歲 ( 以 西 曆 計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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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除 在 海 外 遞 交 的 通 知 書 外 , 擬 結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雙 方 必 須 把 已 簽 名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交 往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 並 須 出 示 擬 結 婚 雙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旅 行 證 件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在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他 們 必 須 提 供 雙 方 的 下 列 個 人 資 料 :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即 是 否 未 婚 、 鰥 夫 或 寡 婦 、 離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採 用 任 何 儀 式 結 婚 )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
雙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必 須 列 明 同 意 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該 人 的 身 分 , 並 須 提 交 與 該 有 關 人 士 的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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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展 示 及 結 婚 儀 式 的 安 排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須 在 接 收 通 知 書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和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公 開 展 示 , 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獲 授 權 人 士 如 對 該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對, 可 以 在 登 記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閱 的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上 寫 上 「 不 准 」 一 詞 , 加 上 簽 署 及 書 明 反 對 該 宗 擬 締 結 的 婚 姻 所 憑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該 人 其 實 並 非 在 法 律 上 獲 授 權 , 則 可 准 許 該 宗 婚 姻 繼 續 辦 理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反 對 有 效 , 擬 結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記 官 的 決 定 藉 呈 請 書 向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由 法 庭 裁 決 該 宗 上 訴 。 原 訟 法 庭 的 裁 決 即 屬 最 後 決 定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滿 十 五 整 天 後 ,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婚 禮 便 可 舉 行 。
擬 結 婚 人 士 應 事 先 就 婚 禮 的 確 實 日 期 和 時 間 , 與 婚 姻 登 記 處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記 官 商 議 。 發 出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雙 方 必 須 在 三 個 月 內 結 婚 , 否 則 該 項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廢 ; 之 後 雙 方 必 須 重 新 發 出 通 知, 始 可 結 婚 。***
預 約 舉 行 婚 禮 時 間 ,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進 行 , 以 確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獲 得 公 平 的 機 會 選 擇 合 意 的 婚 期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在 舉 行 婚 禮 日 期 三 個 月 前 的 十 四 日 內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互 動 話 音 回 應 系 統 預 約 一 個 時 間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預 約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服 務 只 適 用 於 擬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舉 行 婚 禮 人 士 。
在 公 布 的 二 零 零 五 年 與 二 零 零 六 年 內 的 結 婚 吉 日 , 婚 禮 服 務 時 間 , 會 延 長 至 星 期 六 下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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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 式(程序)
新 郎 及 新 娘 應 按 照 與 婚 姻 登 記 官 約 定 的 時 間 十 五 分 鐘 前 到 達 , 並 攜 同 兩 位 應 負 責 任 的 成 年 人 出 席 , 作 為 見 證 人 及 簽 署 作 證 。
他 們 可 邀 請 親 友 到 場 觀 禮 。
在 婚 禮 進 行 中 , 雙 方 可 交 換 戒 指 。
結 婚 雙 方 及 見 證 人 須 在 一 式 兩 份 的 結 婚 證 書 上 簽 署 。 婚 姻 登 記 官 須 將 一 份 證 書 交 予 結 婚 雙 方 , 並 將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存 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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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在 海 外 遞 交 通 知 書
他 們 應 直 接 致 函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索 取 一 份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表 格 , 並 填 寫 該 份 表 格 。
填 妥 表 格 後 , 應 盡 快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將 表 格 寄 回 該 辦 事 處 。
擬 結 婚 雙 方 在 表 格 上 的 簽 署 , 須 由 其 居 住 國 家 的 一 位 公 證 人 認 證 。
訂 明 費 用 應 以 銀 行 匯 票 繳 交 , 抬 頭 人 寫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應 連 同 已 填 妥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回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以 書 信 形 式 提 出 預 約 排 期 舉 行 婚 禮 的 要 求 , 並 連 同 填 妥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回 。
通 知 期 由 該 辦 事 處 收 到 通 知 書 的 翌 日 起 計 算 。
婚 姻 登 記 處 會 發 信 給 擬 結 婚 雙 方 , 以 確 認 舉 行 婚 禮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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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mmd.gov.hk/chtml/bdmreg_4.htm
參考資料:
(香港婚姻登記處)
婚姻監禮人是誰?
這個人相信要到你們二人簽署結婚證書時才會見倒佢.佢就好似你地嘅見證人咁,只不過佢就係你地法律上的見證人.你地o係佢嘅見證之下簽署結婚證書,法律上就承認你地係合法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