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台灣簽証一問

2006-11-03 9:31 am
我想問落地簽証容吾容易及大概需時幾耐

回答 (5)

2006-11-03 9:49 am
✔ 最佳答案
一、適用對象: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
     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
     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
     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
     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二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二)民國七十二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境
     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電腦之
     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三)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七十
     二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境管局申請入出境
     日期證明書證明。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收取證件費新臺幣200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機場、港口申請:
     1、個人申請:於抵達機場、港口時,逕向境管局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
       服務站(以下簡稱境管局服務站)申請。
     2、團體申請:團體可於出發前一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由旅行社負責
       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境管局服務站。經審
       查合於規定者,預先印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旅行社或團體領隊,
       於申請人抵達時,須將原傳真之申請表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境管局服務
       站辦理發證;不予許可者,境管局服務站回傳原傳真之旅行社或團體
       轉知申請人。
     3、聯絡電話:
       (1)境管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3)398-2728
          傳真:第一航站(03)393-1433
             第二航站(03)393-1677            
       (2)境管局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7)801-7311
          傳真:(07)803-4819
                 803-7986
  (二)網際網路申請:
     1、申請人網路申請(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連
       線境管局網路主機。
     2、經線上審查核准者:
       檢附線上顯示核准電子收件編號,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
       護照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至香港中華旅行社、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
       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繳費領證。
     3、經線上顯示不准者,請依一般書面程序申請。
     4、聯絡電話:
       (1)中華旅行社
          電話:002-852-25258316
       (2)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
          電話:002-852-22610238       
       (3)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電話:002-853-306289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得不予許可情形
  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三)曾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等罪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四)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但現任中共「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
     務局或澳門辦事處同意臨時入境停留者,不在此限。
  (五)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
     可。
  (六)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七)曾未經許可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
  (八)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逾停留期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
     間自出境之翌日起六個月;逾停留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
     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逾停留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
     年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逾停留期限二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三年。
     但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或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且自行購買
     機票前往機場接受強制出境者,許可其申請。
  (九)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六個月。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不予許可
      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二)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十三)曾未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4點第1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1次;依
     第4點第2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2次。香港或澳門居民每次
     在臺灣地區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以內。逾停留期限未離
     境者,依規定強制出境及不予許可來臺,並撤銷其所持之有效入出境證件
     。
  (二)以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申請者,其有效之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
  (三)不合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規定者,由原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
     工具,遣送出境。
六、運輸業者於旅客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方式來臺時,應於登機
  (船)前,檢查其下列證件:
  (一)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二)已訂妥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機船票。
2006-11-03 11:32 pm
只要係曾經來臺或在港澳出生者,都可以申請落地簽證或網上辦入台証

落地簽證:
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申請臨時入境,有效期限十四天,費用為新台幣二○○元,可入出境一次。 (唔洗相,但要回程機票,香港身份証同列明出生地嘅BNO/特區護照)
但我覺得網上辦入台証較返方便,因為即刻就可以去攞,亦可以係出發當日早d去機場辦事處攞就得.一般都唔洗排隊,等5分鐘就print好俾你架啦.
相反去到台灣機場先攞落地簽證較多人,可能要排30分鐘以上,之後又要排隊換錢,加理要成粒鐘先攪掂好奈架!
如果網上辦好入台証,到台灣之後第一時間去換錢,會快好多.
所以俾埋你參考:
網上辦入台証
網址:https://nas.immigrat ion.gov.tw
除澳門居民持有 1999 年前取得之葡萄牙護照外,持有外國護照者不適用網路簽證。
持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者,不需再申請入臺證。
中文資料請以繁體中文(Big5) 填寫。 港澳居民持有效來臺證件、曾經來臺或在港澳出生者,填妥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護照之基本資料,以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本專案開放之網路主機即可申請。
經許可後請持「電子收件編號」、「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及「身分證」至香港中華旅行社、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領取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另繳付港幣五十五元。
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有效期限三個月,可入出境二次,每次停留十四天,效期內已入出境二次者,三個月內可重新申請。
證件遺失者,請以書面說明向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重新申請。

網上辦入台証登記後可即刻可以去攞,亦可以係出發當日早d去機場辦事處攞就得.一般都唔洗排隊,等5分鐘就print好俾你架啦.
係果個網都可以check到佢批左未架!
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
地址: 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廳K段中華旅行社櫃檯
電話: (002-852)22610238
上班時間: 每日 08:00 ~ 20:00
參考: update左自己答過嘅最佳答案
2006-11-03 9:39 am
我之前搞過簽証,大概1個星期至10日到啦!
如果你係做快証就5-7日都會有ga啦!不過做快証要視乎返你有冇足夠証明你係好急需去台灣囉!
https://nas.immigration.gov.tw/nasf/ctlr?PRO=PRO_Task01Application
2006-11-03 9:35 am
1) 填表
2) 交護照及費用
3) 等佢交回一張簽証紙給你
2006-11-03 9:33 am
落地簽証如果你係hk出生既就冇問題~
要小心d 如果唔係hk 出生既人就唔得架~
好似係內地出生既都唔可以辦到落地簽証架~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29: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3000051KK0028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