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入境&通緝問題(20分)

2006-11-03 7:54 am
我個親戚佢欠銀行錢,當繳款期未到時佢就移0左民,(我知銀行或財務只有
七年追數期,過左追唔到就係壞帳,唔可以再追。因為有睇過一0的法律網站
有講到呢一點。)

但我親戚移左民兩年到。如果佢出年返0黎香港,咁會唔會俾入境處扣留?
我意思係,銀行是否向民事訴訟申請向負債人收數?
又會否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負債人出境?
另外,法庭會否因負債人欠銀行錢而發出通緝令?

因為,以我所知,被抄牌而沒有上庭,法庭係會發通緝令0既,咁唔知以上述情
況0黎睇,法庭又係唔係咁樣做呢?

請大家幫忙解答!唔該各位!

回答 (3)

2006-11-03 10:24 pm
✔ 最佳答案
根據時效條例第4條,一般合約糾紛(包括債務糾紛)的追究期限為6年。

亦即是說,如果銀行在6年內不採取任何追究行動,6年後不能再追究。

但是假如銀行在6年期滿前,採取任何追究行動,包括入稟法院追討欠款,那無論你躲在那裏躲多久,仍然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一般而言,銀行不會坐等6年過去。他們會盡快入稟法院追討欠款。如果欠債人不在香港,沒有答辯,銀行便會在欠債人缺席的情況下取得勝訴判決。

如果銀行知道欠債人在加拿大,而牽涉金額又夠大的話,銀行甚至可以拿香港法庭的判決書,到加拿大執行。

至於禁制出入境的問題,三言兩語說不清楚,建議找律師。
2006-11-04 9:01 am
銀行或財務只有七年追數期,過左追唔到就係壞帳,唔可以再追,是不會發生的, 因為銀行於七年內只要發過一次信追錢,也會從頭再起計7年,
入境處是不會因此,於入境時扣留人.
如銀行知你是移民回港,是會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負債人出境.

法庭是不會因負債人欠銀行錢而發出通緝令.
2006-11-03 8:03 am
民事訴訟即是債權人向債仔追數,法庭一般不會禁止出境,欠債不是刑事罪行,若當中有涉及詐騙成分則可能會出通緝令,在此很難說明,最好將件事問律師。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26: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2000051KK0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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