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的排污服務,主要分兩大類,第一類是建造污水渠、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其次是操作和維修這些設施。政府承擔建設工程的所有費用,而排污服務的用戶則根據「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支付運作及維修費。
排污服務的運作及維修費部分由污染者承擔,不再由政府的一般收入支付,並設獨立帳項處理。收集、處理和排放污水的成,本以及釐定排污費的依據會向市民公開。收取的排污費用會撥入營運基金而非政府的一般收入。因此,市民大可放心,他們支付的一分一毫都會完全用作改善水質污染的問題。
政府由1995年4月1日起徵收排污服務費,自此之後,所有接駁公共排污系統的場所均需繳付排污費,收費方式如下:
住宅用戶
住宅用戶只須繳付排污費,收費率是用戶每使用1立方米供水須繳交1.2元排污費。在四個月一期的帳內的首12立方米用水則免收費用。
工商業及製造業用戶
30個行業須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及排污費:
(i)
排污費按供水量每立方米1.2元的收費率計算;以及
(ii)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按供水量乘以《污水處理服務規例》附表一所訂的適用收費率計算。詳情請參閱《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
http://www.epd.gov.hk/epd/misc/tc_chi/annualrpts/textonly/annual_rpt1998/rtp_1998_water_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