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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參考以下文章:
(一)父母不可打仔﹖(解答'根據香港法例,父母可不可以打仔女?')
【明報專訊】有時見父母當街打仔,打得好狠,連旁人也不忍,其實父母是否已犯法了﹖孩子惹惱別人,被打一記耳光,打人者又是否犯法﹖
陸偉雄表示,家長可以在合理情況下體罰子女,體罰的方法、力度、部位、時間長短及小朋友歲數等因素全部合理的話,理論上是很好的抗辯理由。法例上,並沒有這樣註明,但陸偉雄解釋﹕「成文法有明確的條文,訂明法定抗辯理由,但沒有寫在法例上的,還有不是成文的抗辯理由,寫在案例書,即是課本上。」
打人家孩子囚1至3年
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教師皆不可以體罰孩子,一打就犯法了。陸偉雄指出,任何人打任何人,不論受害者年齡,打人者都犯法。有關的法例按受傷害程度而定。他舉例﹕
掌摑孩子,無傷痕也沒流血
打人者犯了第212章第40條普通襲擊﹕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掌摑造成紅瘀或疼痛,但沒流血
打人者犯了第212章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掌摑致受害者流血
打人者犯了第212章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二)請先參考此文章:獨留子女在家捉你坐監﹖
【明報專訊】家長見子女正熟睡,不忍吵醒他們,又急著去買點東西,留下孩子獨個兒在家裏,這算犯法嗎﹖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回覆表示,根據「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 一九九八年修訂本」,虐待兒童的形式包括身體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顧及精神虐待。「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包括饑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與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長期獨留兒童在家中也可被界定為「疏忽照顧」。但虐待兒童的定義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法律含意,上述定義只就處理虐兒個案提供執行上的指引。
錢志庸則指出,獨留孩子在家中,可能觸犯以下香港法例﹕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法例指出,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視乎情況 可囚3至10年
陸偉雄表示,獨留孩子在家中是否犯法,要視乎情況。法例指要「故意」(英文為Wilfully)忽略孩子,或令小朋友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損害,才構成罪行。他理解「Wilfully」為惡意,若父母僅準備短暫離家,迅速到便利店買點東西便回來照顧孩子,從沒想過令小朋友受傷害,便不算「惡意」忽略他,亦不構成罪行。但若用鎖鏈關上大門,出門4天,任由孩子在家中沒人照料,就有可能犯法。
視乎案情嚴重程度,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其實,獨留孩子在家,引發意外可大可小。無論是否犯法,愛惜子女的家長都不應以孩子的安全作賭注。
因此假如不准仔女回家,又或者不給東西他們吃,又是否剝奪人權,有可能被控告呢?
基於上述「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只要父母對不超過16歲的小孩,故意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因此可以判斷不准仔女回家,又或者不給東西他們吃東西有可能構成故意忽略及遺棄的罪名;再看看這條文中,亦說明只要身為父母者故意不提供足夠食物及住宿,而足以使兒童身心受損,就已觸犯法例。不過條文中肯定的是,最終的審判還是要根據兒童或少年人受到傷害的程度而言。
又根據以上文中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 一九九八年修訂本」,虐待兒童的方式又包括疏忽照顧。「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假如不准仔女回家,又或者不給東西他們吃,其程度足以合符「疏忽照顧」的定義,就有違法。不過若是一次半次不准仔女回家,又或者不給東西他們吃,應未合符長期的標準,反而要視乎該次程度是否嚴重而定。
而若小孩小於2歲而遭故意拋棄,使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法例第212條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
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以上只提供參考資料,供閣下參考;正如雅虎所言,確實資訊還應參考專業法律意見。
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http://www.baby-kingdom.com/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446849&forum=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