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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則
網毽比賽規則 (根據香港足毽總會網毽規則建立)
1. 場地:羽毛球場,用最外的界線。
2. 計分:每局21分制,每場3局2勝制。每5分轉發毽。
3. 暫停:
a. 比賽成死毽時(即是毽子被踢在地),教練或隊長可以向副裁判要求暫停。
b. 每局比賽中,每隊可以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時 間不得超過30 秒鐘。某隊在一局中請求第三次暫停,應以黃牌警告並紀錄在隊長名下,並判以對隊得1分。
4. 換人:
a. 在發毽前,教練或隊長可以向裁判要求換人。換人 時,場外人員不得向場內毽員進行指導,場內毽員也不得離開場地。
b. 每隊在每一局比賽中換人最多不得超過兩人次。
c. 替補毽員在上場前,應在場邊作好準備,換人時間 不得超過15秒鐘,否則判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在該局 已暫停兩次,則判對隊得1分。
d. 比賽中因故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毽員,不能繼續參加 該場比賽,可由替補毽員替換。如該隊在該局已換人兩次,或場外無人替換時,則應以兩人繼續作賽, 否則判負局。
e. 毽員在比賽期間因傷未能繼續作賽,在得主裁判同 意下, 其隊可即時以後備毽員入替,惟此等入替須視為換人一次。(若該隊已換人兩人次,則不能再以後備毽員入替受傷之毽員)
5. 毽員:每隊由6人組成,在場內比賽最多3人而不得少於2人。
6.發毽 :
a. 擲毽員須站在本方擲毽區內,用手托毽,將足毽拋向發毽區內, 發毽員則用腳踢向對方場區,使比賽進行。
b. 裁判員鳴哨後,發毽延誤時間超過6秒鐘,對方可 得1分。
c. 發毽次序錯誤,對方可得1分。
d. 發毽時要1次過網。
7. 犯規:
a. 比賽進行中,毽員身體任何部份都不得進入對方場區的空間。
b. 過網擊毽。
c. 毽員身體任何部份都不可以觸網。
d. 用手、臂觸毽。
e. 毽子明顯停留在毽員身體的任何部位。
f. 任何犯規,對方可得1分。
8. 觸毽:
a. 在將足毽踢入對方場區前,在本方場區最多只能擊毽4次。
b. 每個毽員不得連續觸毽3次或以上。(身體觸毽當作 1次)
c. 不得用手、臂觸毽。
d. 在限制區內毽員不能用頭擊毽過網,惟在無主動擊 毽動作下把毽子攔回對場,則不屬違例。
9. 棄權:
a. 出場比賽少於2人。
b. 毽隊完全缺席該場比賽。
個人控毽比賽規則
1. 以個人名義報名及作賽。
2. 參賽者有兩次失敗機會 (容許毽子兩次落地),將踢毽數目合計,以總數最多為勝出。
3. 參賽者若以手、臂部觸毽,或毽子停留在身上則作犯規,控毽數目從新起計。
團體控毽比賽規則
1. 參賽人數為2人或以上,無上限。
2. 每隊有兩次失敗機會 (容許毽子兩次落地),將踢毽數目合計,以總數最多為勝出。
3. 參賽者若以手、臂部觸毽,或毽子停留在身上則作犯規,控毽數目從新起計。
4. 每人每次控毽數目不得超過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