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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稅
香港的稅收,與其它國家、地區的稅種相比,種類較少且大多為直接稅。例如:所得稅、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財產稅、遺產稅(已於2005年財政年度中取消)、差餉稅、行為稅、博彩稅、飛機乘客離境稅、印花稅、酒店房租稅、娛樂稅、汽車首次登記稅、海底隧道稅、專利和特權稅及消費稅和關稅。香港只有極少數的物品收消費稅和關稅,分別為酒精、碳氫油、甲醇、煙草四大類物品。
而商品及服務稅(銷售稅 / 消費稅),又稱「增值稅」,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雖然這是針對本地消費的稅項,而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但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的每個階段都會徵收,而他們須就商品及服務所增加的價值課稅,因此,這稅項又稱為「增值稅」。
銷售稅是以多階段方式徵收的稅項。在商品和服務到達最終消費者之前,由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代收取稅項。在銷售稅的架構下,各登記產銷商在銷售其商品和服務時會徵收商品及服務稅,並就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繳稅款申請抵免。各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向稅務當局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稅總額,等於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