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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法
目 的
積 金 局 執 法 的 首 要 目 的 , 是 保 障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權 利 及 權 益 , 並 維 護 該 制 度 的 公 信 力 及 完 整 性 。
執 法 措 施
為 達 到 執 法 目 的 , 積 金 局 會 向 違 規 僱 主 ( 包 括 逃 避 強 積 金 供 款 , 扣 減 僱 員 薪 金 作 僱 主 供 款 或 不 安 排 僱 員 參 加 任 何 強 積 金 計 劃 等 ) 採 取 下 列 多 項 執 法 措 施 :
(a) 直 接 聯 絡 僱 主 , 促 請 他 們 糾 正 違 規 情 況 ;
(b) 徵 收 5% 拖 欠 供 款 附 加 費 ;
(c) 入 稟 具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 以 追 討 強 積 金 拖 欠 供 款 ;
(d) 向 僱 主 徵 收 罰 款 ;
(e) 檢 控 違 規 僱 主 ,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f) 主 動 巡 查 僱 用 機 構 。
處 理 投 訴
僱 員 如 懷 疑 本 身 的 強 積 金 權 益 遭 到 侵 犯 , 應 盡 快 向 積 金 局 作 出 投 訴 。 積 金 局 將 調 查 所 有 接 獲 的 投 訴 , 並 在 完 成 調 查 後 盡 快 把 結 果 通 知 僱 員 。
主 動 巡 查
主 動 巡 查 是 積 金 局 的 執 法 行 動 之 一 , 用 以 揭 發 違 規 事 宜 。 主 動 巡 查 亦 是 教 育 活 動 , 積 金 局 藉 此 向 僱 主 和 僱 員 闡 明 若 干 強 積 金 規 則 及 規 例 。 積 金 局 或 會 選 擇 不 同 地 區 及 行 業 作 為 巡 查 對 象 , 並 可 能 聯 同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進 行 巡 查 。
罰 款
積 金 局 有 權 向 違 反 強 積 金 法 例 若 干 規 定 的 僱 主 徵 收 罰 款 。 如 僱 主 沒 有 作 出 強 積 金 供 款 , 積 金 局 可 就 每 名 僱 員 的 每 個 供 款 期 徵 收 罰 款 $5,000 或 所 拖 欠 供 款 款 額 的 10%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檢 控
積 金 局 或 會 檢 控 未 有 為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或 未 有 為 僱 員 供 款 的 僱 主 。 首 次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 而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則 可 處 罰 款 $200,000 及 監 禁 1 年 。 其 他 可 予 檢 控 的 罪 行 包 括 作 出 虛 假 或 誤 導 聲 明 , 妨 礙 獲 授 權 人 士 行 使 或 履 行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所 授 予 或 委 予 他 的 職 責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