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可到婚姻註冊處辦理手續並繳費便可以,但相同道理,為何離婚卻一定要找律師來辦理?(假設雙方和平分手。)
為甚麼??
子女撫養權或財產分配上的事宜,涉及雙方分歧,要由律師和法庭處理,這點,可以理解。
據說,若雙方協議和平離婚,是可以無須以律師代辦的,當事人親到家事法庭入紙及繳付數百元便完成離婚手續。(暫不說分居期限的問題。)
若以上之說屬實,既然結婚是經過行政機關(婚姻註冊處)處理,但離婚卻又為何經過司法機關(家事法庭)處理呢??
立這法的原意及意義是甚麼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