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業主在05年3月簽訂租用商業單位, 在07年3月到期. 一年生約, 一年死約. 訂明12個月後, 租客可提前2個月通知搬走. 但業主今年10月連租約賣出, 後通知我12月要搬走, 想知道:
1> 我可否向原來之業主索回剩下未使用搆份之租金?
2> 我可否不走, 直至明年3月約滿才搬?
3> 我可否要求業主補回新租單位之差額?
收錄日期: 2021-04-12 2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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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1000051KK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