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要我提早走, 可以點做?

2006-11-01 10:24 pm
我同業主在05年3月簽訂租用商業單位, 在07年3月到期. 一年生約, 一年死約. 訂明12個月後, 租客可提前2個月通知搬走. 但業主今年10月連租約賣出, 後通知我12月要搬走, 想知道:
1> 我可否向原來之業主索回剩下未使用搆份之租金?
2> 我可否不走, 直至明年3月約滿才搬?
3> 我可否要求業主補回新租單位之差額?

回答 (3)

2006-11-01 10:33 pm
✔ 最佳答案
如果你份租約無訂明業主同樣可以提前2個月通知你ge話..生約係保障租客ga..除非佢有係份租約訂明若賣出則你要搬走..佢係唔可以要你提早走..你可以租到3/07..如果佢一定要你走ge話..你新租ge單位差額可以要求作出賠償(當然係計到3/07啦)..若果佢要你走你又肯走..租金當然係計到大家agree既日期..如果期間多付或少付果d係可以追返..
2006-11-01 11:11 pm
1. 您的按金一定有得取回, 放心.
2. 及3. 您可以唔搬走, 因為您祇係過咗一年死約, 生約重有五個月, 就算業主提前2個月叫您搬, 您都重有三個月, 您可以要求業主俾翻三個月租金比您,
您如果辭工即刻走, 您都要俾翻代通知金俾老闆啦.
2006-11-01 10:39 pm
你現在是生約.
通知左你就要搬~~
佢都係按合約辨事~!

你D 租唔係一個一個月交?
預先俾左又未用果D 租, 按金 緊係可以拎返晒
(eg 如果你已經俾租俾到出年3 月.. 咁你1,2,3 月o既租都可以拎返)

2 同 3 多數都無可能ga la ..
最重要你睇返你張租約..

就算上到法庭都係跟約辨事!


收錄日期: 2021-04-12 22:51:3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1000051KK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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