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任何人士如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在此以前並無案底;及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則他無須向其他人披露該等定罪。
其他人不可因該項定罪或該人拒絕披露該項定罪,而把他從任何職位解僱。
不過如果他申請的職位需要領取牌照或許可証,則在申請牌照或許可証的過程中,仍須披露該項定罪。
警務處處長審批保安人員許可證申請時,假如申請人犯有刑事記錄,處長會考慮下列各項:
(甲)申請人被定罪與提出申請的時間差距。五年前的定罪記錄可能不在計算之列;
(乙)申請人所犯罪行的性質;
(丙)法院判處的刑罰;
(丁)申請人被定罪時的年齡;以及
(戊)申請人有否重犯相同或類似罪行。
倘若處長認為申請人過去的刑事記錄,足以顯示他並不適合持有許可證,處長便會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會邀請他提交書面申辯。
有關申請日期與刑事記錄的時間差距,除非申請人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否則,五年或以前留下的定罪記錄對有關申請一般不會有太大影響。
此外,根據保安及護業管理委員會所訂的簽發許可證準則,申請人倘屬下列情況,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甲)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被裁定觸犯《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附表2第2欄所訂明的任何一項罪行,並因此而被判處該附表第3欄就該罪行所訂明的刑罰(詳情可閱以下網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或
(乙)正在接受感化、簽保、減刑或緩刑期間;或
(丙)入獄刑滿獲釋不逾三年;或
(丁) 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被裁定觸犯三項或以上罪行。但以下輕微罪行則除外:涉及定額罰款通知書、交通傳票、非法擺賣、擺放雜物阻街、隨地棄置垃圾、亂過馬路和未有按照保釋規定向警署或法庭報到的屬輕微罪行,可獲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