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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 章,對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其中第四章對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有詳細的闡述 ︰
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 天可享有不少於1 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 天之內。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應於翌日補假。
僱佣條例並無講明喪假的安排,多數由僱主與員工自行訂立的(某些大的機構會給予員工額外的喪假),按你的情況,你只可用有薪假期代替喪假。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