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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遺傳病和天生有病在醫學上的定義是不同的:
首先遺傳病所指大致上有兩類:第一是由於父母的基因不配合,而導致下一代胎兒的基因有缺憾而引發身體不同情況和程度的殘缺,這一類遺傳病包括地中海貧血症,白化病等等.
另一種遺傳病(或者應該算是傳染病)則是由於母親血液中帶有某種病毒,而病毒在懷孕期間傳播給胎兒,令胎兒在懷孕期間已感染到疾病.這一類病包括愛滋病,乙型肝炎等等.
而天生有病,所包含的含意比遺傳病更為廣泛,因為這並非甚麼醫學術語,只是一種一般性陳述,因此無論原因是甚麼,只要胎兒在出生時有任何殘疾均可稱為天生有病,當中包括遺傳病和非遺傳病.
事實上,有不少天生殘缺的原因並不能歸納為上述兩類,例如有些嬰孩天生有六隻手指,並非由於遺傳,而是可能在懷孕期間胎兒某些細胞內的基因發生突變而形成,而基因突變的原因可能是外在的,和遺傳無關,且可以被預測的可能性極低.這種情況,絕不可稱之為遺傳病,但胎兒卻是天生有病了,所以兩者有明顯的分別.
至於是否遺傳病就須怪父母呢?我覺得最重要的一個觀點是在遺傳病的可預測性.以現時的醫學科技,有不少遺傳疾病是可以透過基因測試而預測到下一代會患病的機會率.例如若在懷孕前進行基因測試,你可以到一個頗為準確的預測,告訴你關於你的下一代有多少可能患上地中海貧血症或者甚嚴重的重性地中海貧血症.由於大部分基因疾病到目前為止是不能預防或醫治的,因此當你掌握到這些測試的數據後你便需要衡量到底你會否冒險去生育下一代而作出決定.我認為這並非要怪任何人,而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父母我們必須先計算到能否給予下一代一種健康合適的生存條件.如果發現有這種有極大危險性的可能時,可能不值得要下一代為你去冒這個險而決定不生育.但如真的冒了險,生出來的胎兒是有殘缺的,我想作為父母的實在需要為胎兒的殘缺負上最大責任,因為他們清楚有這個可能後果還繼續去做.
但相反,若果在不可測的情況下(如剛才提及的基因突變)生出一個殘缺的胎兒,我想這一種不幸實在不能將怪責歸到父母身上.當然,生出來的還總要養,再將壓力胡亂加諸他們身上實在有點不人道.
無論如何,受苦的除了父母,還有胎兒,且胎兒是最無辜的,最重要的是讓我們有多一點包容,多一點愛,令世界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