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地產代理已經睇中幾個出租的樓盤, 除租金及個人要求以外, 有什麼要特別注意呢?
(1) 其中一個是全新的租樓盤, (現在沒有人住的,)
(2) 另一個租盤, 業主夫婦經常中港兩面走, 業主現自住但想放租. 全屋傢電齊全放租.
他們於國內是有地方住的, 但如果這屋放租了, 他們回港的時候需另找地方住的.
我想問如果我租了之後, 若他們突然要收回自住或出售, 咁我咪又要再搬一次?
他們要求我出示入息証明, 咁我可否要求他們出示供樓証明呢?
還有什麼可以保障我多一些呢?
(3) 兩個樓盤我都喜歡, 但(1)的租金較高, 究竟租(1)定(2)會較好?
(4) 簽一年死約, 一年生約. 業主是否可於生約期間除時要求收樓?
(5) 簽約時有什麼要特別注意?
請各位多給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