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F字頭的政府車輛是隸屬於消防處的,而你所指白色「豐田」類別的私家車,應是配給消防區長或以上官階的官員。按照公務員條例,汽車屬於僱員福利之一,該車輛是配給消防處一些官員,用作辦公用途;如果他要把該車輛接載家人,必須得到其上司及公務員事務局方面的批准。
你沒有註明在何時何地見到該車,故難以証實該位消防官員是否將車用作私用,可能這位「屋企人」是他的下屬也不定。按照公務員條例,港府是酌情准許獲配政府車輛的中高層官員,可以在辦公時間內接載同事,例如某區長要駕車到尖沙咀消防處總部,剛巧某消防局一名文職同事要到總部遞送文件;為了不欲該同事再支取外出費用,故該職員搭「順風車」也無可厚非。
如果該官員把車作為家庭用途,例如駕駛此車到西貢旅行,就一定不可以。於非工作時間,政府車輛不得用作私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