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

2006-10-31 10:53 pm
我年底會去台灣結婚,但打算要響香港工作到三月初,三月尾先正式過去台灣申請居留,請問響只有結婚證明書而未有居留證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呢?(因為我想響我過台灣之前可以取回供款,而唔想取得居留證之後先再坐飛機返香港辦申領手續,所以預計於一月提出申請,而一月份我仍在香港工作。)

另外,如果我有三個唔同既強積金戶口,我是否三個戶口的供款都要一併取回呢?只取兩個可以嗎?聽講一生人中只能有一次以「永久性離開香港」做原因申請提早取回供款,如果我只取兩個戶口的供款,過一段日子後再申請提取第三個戶口的供款可以嗎?會不會因為遲左申請,會當我第二次用呢個原因而拒絕呢?

仲有,我如果要提取三個唔同強積金戶口的供款,是否只需要宣誓一次,只提供宣誓紙的副本給信託公司申請就可以,還是要正本?(即同一內容宣誓三次,以取得三份宣誓紙正本)

麻煩各位回覆!謝謝!

回答 (1)

2006-10-31 11:03 pm
✔ 最佳答案
應該就唔可以.如果有移民証明,例如當地政府發給你的居留証明,例如land紙。以証明你將會移居該地,短期內都不會回流香港。 未婚夫妻簽證 (Fiance visa) 都算係移民簽證(Immigrant Visa)。你應該可以搞到的,但最好盡快,因為都要個幾兩個月的。



一般情況下, 65歲可以取回~
如果強積金供款長期在5千元以下~
又遇到要用錢既困難~
可以向銀行申請取回強積金~
又或, 永久離開香港, 永遠傷殘~
都可以申請取回強積金~
不過注意取回強積金除了要同銀行申請外~
亦要向政府宣誓~
詳細宣誓資料, 請於以下網址查看~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faq.htm


有回鄉證 國內定居 宣誓即可
提早領取強積金死穴解破

15/07/2005



【記者何妙芝】經濟不景氣時,不少人到積金局要求取回強積金,但大多因未滿六十五歲被拒絕。但強積金自實施四年以來,共有十九點一億元被提取,當中八億元是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被提取。原來巿民到國內居住亦可視為永久離港,只要申請人宣誓到內地長住並領有回鄉證,便可取回強積金,即使有人刻意濫用這提取條件,積金局亦無可奈何。


目前巿民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須出示法定聲明及移民證據,如移民局的文件。但由於在內地長住毋須辦理移民手續,故只需出示回鄉證,再到民政事務處等法定機構宣誓到內地長住,便可以在三十天內取得戶口內的強積金。

不過法例並無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而提前領取強積金的人士,不能再回香港工作,故不涉及欺詐,只是失去再以同一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權利,卻不會有任何懲罰。由於提取方法容易,加上沒有犯法顧慮,難免會有人濫用這提取條件。

一名民政事務處分區職員透露,近年多了巿民前來宣誓,平均每日十宗宣誓中,便有三宗是關於永久離開香港,他們都是拿強積金提取表格。保險業職工會監事長張偉良承認這是一個漏洞,他說:「人窮志短,一個人好手緊時,乜都會做得出,更何況呢個做法根本冇犯法。」他表示若能輕易提取強積金,強積金累積存款便難滾大,將來巿民退休後,便不能得到保障,有違強積金的意義。





回港再工作不算犯法


立法會議員兼積金局非執行董事譚耀宗表示,不排除有人會濫用此條件,尤其當強積金累積金額愈來愈大時。但當局很難去斷定一個人是否真心回國內長住,難以判斷誓言的真假,在執法上有一定難度,況且強積金本身是僱員自己的血汗錢,也不贊成立例重罰。

事實上,巿民宣誓離開香港後再回港,並不算發假誓。律師梁永鏗表示,因為誓言內容是以宣誓那一刻作準,他解釋:「一個人今日宣誓會離開香港,點知第二日因為阿媽重病而決定留番度,咁樣唔可以話佢違背誓言。」

積金局發言人稱,為防止有人多次提取強積金,已定下只能用「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款一次,目前未發現任何欺詐的提取個案,但強調若發現任何人在給予積金局、強積金受託人的文件中有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刑事罪行》第三十二條亦指出,任何人在法庭以外作出虛假誓言,最高入獄七年。

據積金局資料顯示,自○一年強積金實施至○四年十二月,本港共有二萬二千宗提早領取強積金個案,共有十九點一億元被提取,當中超過一半金額是非年滿六十五歲退休人士提前領取的,而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前領取強積金更達近八億元,佔提取金額大多數。


收錄日期: 2021-04-12 18:07: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31000051KK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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