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工廠大廈單位已租出給一租客第三年,租約為兩年死一年生,現在是生約。
1. 請問第11項"請註明現時可有任何租約及租約日期由何時至何時應如何填?
2. 可有訂明任何免租期?(不知何為免租期)
如本人已在個人入息稅中填報租金入息,填寫物業詳情申報表會否令本人的差餉增加?差餉又是如何計算?填寫此表時有什麼要注意?
另外,現租出沒做打厘印等手續,但生約應尚有七至八個月完,請問最遲應何時跟現在的租客討論是否續租?如租金談不妥欲收回單位要多久前通知他(相討期間是否計算)?
更新1:
租約原文: ...... the Landlord and Mr. XX as the Tenant fo the term of 2 years commencing from 1 July, 2003 expiring on 30 June, 2005 at rental of HK$XXXXX with an option to renewal for 2 years and attending its execution stamping and registration thereof (1/2 share) 更正租出是第四年,請問這約是否兩年死兩年生?
更新2:
謝謝你的解答。 仲有少少疑問。 我的租約是在律師樓訂的(見上文),由03年7月至05年6月,其後兩年是optional renewal的,也續租了給舊租客,還有七、八月就完全滿約了,請問: 1. 這是否所謂兩年死兩年生約? 2. 按此合約,後面的兩年如果租客仍希望租用,我是否一定要優先租給他? 3. 後面這兩年可否加租? 4. 如果租金談不妥,想租給其他租客,是否要賠償舊租客及有什麼責任? 5. 後面這兩年,我沒有到律師樓也沒有打厘印,請問這是否沒保障?如日後立新租約,請問有哪些較平及有保障的方法?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