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反對者的理據
在 傳 統 觀 念 方 面 , 人 的 性 命 是 神 聖 的 , 不 可 侵 犯 的 。 人 類 並 無 任 何 權 利 奪 取 他 人 的 性 命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可 主 動 促 使 生 命 的 完 結 。 亦 有 人 認 為 醫 學 界 應 不 惜 一 切 人 力 、 物 力 、 財 力 來 救 人 , 我 們 對 任 何 患 有 絕 症 的 親 人 , 應 該 陪 守 到 死 , 才 算 盡 了 孝 心 或 情 義 ; 安 樂 死 這 概 念 是 不 道 德 的 , 與 人 道 主 義 相 去 很 遠 , 有 些 甚 至 還 認 為 安 樂 死 帶 有 很 大 的 野 蠻 成 分 。
有 人 亦 會 覺 得 安 樂 死 會 給 一 些 不 願 贍 養 老 人 的 子 女 開 了 方 便 之 門 , 不 同 的 人 對 安 樂 死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 會 因 此 帶 來 社 會 上 和 家 庭 中 一 些 矛 盾 。 安 樂 死 亦 會 因 此 而 使 進 入 暮 年 的 老 人 產 生 一 種 消 極 的 心 理 , 這 對 他 們 是 一 種 精 神 負 擔 。 實 施 安 樂 死 會 加 重 社 會 的 複 雜 化 , 可 以 成 為 社 會 的 一 種 不 安 定 因 素 。
安 樂 死 這 概 念 亦 有 悖 於 社 會 的 倫 理 觀 , 與 救 死 扶 傷 的 醫 德 相 違 , 作 為 醫 務 工 作 者 理 應 全 心 全 力 為 病 人 服 務 , 安 樂 死 的 應 用 會 令 人 對 醫 護 人 員 的 觀 念 發 生 變 化 , 感 到 醫 生 無 能 , 增 加 患 者 家 人 對 醫 護 人 員 的 不 信 任 感 。
安 樂 死 亦 會 對 社 會 的 法 律 帶 來 很 大 的 衝 擊 , 將 可 能 出 現 很 多 法 律 的 難 題 和 糾 紛 , 使 法 律 更 加 複 雜 化 , 這 也 是 我 們 所 不 願 見 到 的 。
雖 然 經 濟 不 應 是 討 論 安 樂 死 應 否 被 接 納 的 主 要 考 慮 , 但 這 是 很 多 提 倡 安 樂 死 人 士 的 理 據 之 一 。 不 過 , 反 對 人 士 認 為 人 類 應 充 分 利 用 我 們 創 造 的 財 富 來 研 究 和 治 療 不 治 之 症 , 因 為 生 命 是 無 價 的 , 相 對 於 生 命 而 言 , 經 濟 上 的 負 擔 實 在 是 微 不 足 道 , 不 應 成 為 支 持 安 樂 死 的 理 據 之 一 。
http://www.healthno1.com/health/feature/html/fe19970514.html
\\\\\\\\\\\\\\\\\\\\\\\\\\\\\\\\\\\\\\\\\\\\\\\\\\\
近 日,本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在 其 即 將 公 布 的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專 業 守 則」 中,容 許 在 主 診 醫 生 及 病 人 家 屬 等 同 意 下,可 以 中 止 末 期 病 人 的 養 料 供 應,讓 病 人 自 然 死 去。 在 生 命 倫 理 學 的 討 論 中,此 謂 之 「被 動 的 安 樂 死」(passive euthanasia)。 究 竟 本 港 社 會 怎 樣 看 待 「安 樂 死」,相 信 在 未 來 數 月 將 激 發 連 串 討 論?
安 樂 死 (euthanasia) 一 字,由 希 臘 文 演 變 而 來,eu 意 味 良 好,thanatos 指 到 死 亡,加 起 來 的 意 義 就 是 死 得 安 祥 或 快 樂。 安 樂 死,按 照 學 者 的 劃 分,又 可 分 為 「主 動 的 安 樂 死」 (active euthanasia),「被 動 的 安 樂 死」(passive euthanasia),協 助 自 殺 (assisted suicide),與 「非 自 願 的 安 樂 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 等。 筆 者 在 此 只 集 中 討 論 「被 動 的 安 樂 死」 所 引 發 的 倫 理 思 考。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基 本 信 念 看 人 類 生 命 是 神 聖 的 (創 1:27; 創 9:6-7),人 是 按 神 的 形 像 受 造,而 此 形 像 反 照 神 的 榮 耀。 人 受 造 的 生 命,同 時 是 尊 貴 的 (出 20:13; 出 21:22-24; 申 22:8; 申 25:11),因 此 人 不 可 有 意 或 無 意 傷 害 生 命,卻 要 盡 力 保 護 與 維 持 生 命。 人 生 活 在 任 何 社 群 之 中,均 要 尊 重 個 人 與 別 人 的 生 命,照 顧 個 人 與 別 人 的 生 命。 由 於 生 命 是 神 賜 予 禮 物 (詩 127:3),沒 有 人 可 取 代 上 帝,有 權 決 定 個 人 與 他 人 的 生 死。 我 們 肯 定 生 命 的 主 權 在 於 神 (伯 14:1-6; 詩 104:29-30; 徒 17:24-28),只 有 上 主 有 權 操 控 生 死,人 只 是 生 命 的 信 托 人。
沒 有 上 述 的 基 本 信 念,任 何 有 關 安 樂 死 的 討 論,在 現 今 的 科 技 社 會,將 會 淪 為 一 小 撮 專 業 人 士 的 微 觀 技 術 意 見,而 漠 視 了 更 高 層 次 與 更 終 極 的 關 注。 筆 者 擔 憂 的 是 現 今 「被 動 的 安 樂 死」 的 倫 理 抉 擇,不 用 諮 詢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卻 是 醫 務 人 員 的 內 部 守 則,只 要 醫 生 對 安 樂 死 達 成 共 識,個 人 生 死 攸 關 的 問 題,病 人 的 權 益 又 在 哪 裡? 當 病 人 權 益 組 織 與 病 人 家 屬 反 對 「被 動 的 安 樂 死」,他 們 的 聲 音 可 在 哪 裡 表 達?
基 督 教 界 內,對 「被 動 的 安 樂 死」意 見 不 一(「時 代 論 壇」647 期)。 一 般 看 容 許 死 亡 發 生,有 自 然 與 非 自 然 因 素。 就 自 然 因 素 (食 物、水、空 氣 等),病 人 應 當 享 有,不 容 剝 奪; 而 非 自 然 因 素 (如 人 工 呼 吸 器 與 其 他 維 生 科 技 等),病 人 有 權 作 出 拒 決 治 療 (或 放 棄 入 侵 性 治 療),而 自 然 地 死 亡。 贊 成 「被 動 的 安 樂 死」,認 為 人 有 尊 嚴 的 死 亡 權 利,病 人 有 權 拒 絕 維 生。 況 且,植 物 人 或 末 期 病 患 者,早 日 了 結 生 命,對 他 們 與 其 家 人 也 是 仁 慈 的 做 法; 亦 可 解 徐 家 人 沈 重 經 濟 負 擔,減 輕 社 會 資 源 負 荷 (這 正 是 醫 季 會 道 德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秉 中 教 授 的 見 解)。 有 論 者 看 這 是 理 性 做 法,對 各 方 面 負 責,是 符 合 人 道 主 義。
反 對 的 論 點,堅 持 人 沒 有 奪 取 生 命 的 主 權,誰 可 扮 演 神 的 角 色 主 宰 生 死? 好 的 目 標 或 意 向 不 能 使 殺 人 手 段 成 為 道 德 正 確,殺 掉 受 苦 者 反 而 是 不 人 道。 為 求 目 的,不 擇 手 段,忽 略 了 人 生 命 本 身 永 恆 價 值。 我 們 更 要 關 注 道 德 的「斜 坡 果 效」(slippery slope effects),一 旦 立 法 放 寬 安 樂 死,必 導 致 其 他 殺 害 生 命 的 可 能 性,如 殺 嬰、殘 障 人 士 與 老 人 等。 人 須 要 面 對 痛 苦,而 痛 苦 的 界 定 因 人 而 異。 人 不 能 因 不 能 承 受 的 痛 苦 而 放 棄 生 命,這 成 了 合 理 的 自 殺。 另 一 方 面,實 施 安 樂 死 之 後,醫 務 人 員 的 角 色 必 然 有 所 轉 變: 醫 治 生 命 者 或 殺 害 生 命 者? 我 們 不 禁 要 問: 為 何 醫 務 人 員 的 自 主 權 (判 斷 別 人 的 生 死) 高 於 其 他 人 的 生 存 權? 生 命 本 身 的 主 權 落 在 誰 人 手 裡?
讓 病 人 活 下 去,背 後 重 要 的 是 神 創 造 人 的 心 意。 任 何 形 式 的 安 樂 死,高 舉 個 人 自 主 權 過 於 生 命 本 身。 當 世 人 否 定 生 命 是 神 的 賜 予 (givenness of life),必 然 容 許 不 同 殺 害 生 命 的 行 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