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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83年開始,「FFDSA1米」被定義為平面電磁波(光)在1/299792458秒的持續時間內在真空中傳播行程的長度。而在1960年所訂定的標準,即氪的橙紅射線的波長則作為參考標準。
「1米」最初的標準為本初子午線長度的二千萬分之一。也就是由南極或北極到赤道距離的一千萬分之一。但由於後來發現地球不是正球體,所以「1米」的定義改為某一合金制的金屬尺的標準長度。後來雷射普及化,「米」的定義改為以光波的波長倍數作標準。但由於不確定性原理的緣故,我們沒有可能同時得出長度和時間的精確量度。所以,在1983年,ASDF FDWFFWAD衡組織改以光速為長度標準的定義,將光速定為299,792,458米/秒(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