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軟件係合法
但下載一些有版權的東西(歌曲或影片等)就係犯法
通常下載一些有版權的東西就會犯法
不管用咩軟件或在咩網站下載都係犯法
係香港下載既電視劇﹑動画﹑綜藝節目算犯法,但需要確認並向香港海關投訴有人侵犯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第2條電視劇﹑綜藝節目是有版權的。因為Foxy / WinMx下載會提供版權作品予他人使用,所以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第118條
任何人如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就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下列事情,即屬犯罪─
(a) 製作該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b) 將該複製品輸入香港,但並非供他私人和家居使用;
(c) 將該複製品輸出香港,但並非供他私人和家居使用;
罪行
(香港法例528章第118條)
(1) 任何人如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就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下列事情,即屬犯罪─
(a) 製作該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b) 將該複製品輸入香港,但並非供他私人和家居使用;
(c) 將該複製品輸出香港,但並非供他私人和家居使用;
(d)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管有該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 (由2000年第64號第7條修訂)
(e)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由2000年第64號第7條修訂)
(i) 出售或出租該複製品;
(ii) 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該複製品,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該複製品;
(iii) 公開展覽該複製品;或
(iv) 分發該複製品;或
(f) 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由2000年第64號第7條修訂)
(2) 第(1)(b)及(c)及(4)(b)及(c)款並不適用於過境物品。
(3) 任何被控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4) 如任何人─
(a) 製作任何物品;
(b) 將任何物品輸入香港;
(c) 將任何物品輸出香港;
(d) 管有任何物品;或
(e) 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任何物品,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任何物品,
而該物品是經特定設計或改裝以供製作某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並且是用作或擬用作製作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供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使用,該人即屬犯罪。
(5) 任何被控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該物品是用作或擬用作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供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使用,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6) 如某版權作品的複製品僅憑藉第35(3)條而屬侵犯版權複製品,並且包括在第35(4)條之內,則就第(1)(b)及(3)款而言,任何就該版權作品的複製品而被控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
(a) 他已作出合理查究足以使他自己信納有關的複製品並非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b) 他基於合理理由而信納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該複製品並非侵犯版權複製品;
(c) 沒有其他本會致使他合理地懷疑該複製品是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情況,
則他已證明他沒有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7) 法院在裁定被控人是否已根據第(6)款證明他沒有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時,可顧及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他是否已就有關類別作品向有關的行業團體作出查究;
(b) 他是否已給予通知促請有關的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注意他在輸入及出售該作品的複製品方面的權益;
(c) 他是否已遵從就有關類別作品的供應而可能存在的實務守則;
(d) 對被控人作出的該等查究的回應(如有的話)是否合理和及時;
(e) 他是否已獲得提供有關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視乎屬何情況而定)之姓名、地址及其聯絡之詳細資料;
(f) 他是否已獲得有關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期;
(g) 他是否已獲提供任何有關專用特許之證明。
(8) 任何人如管有任何物品,而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物品是用作或擬用作製作任何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供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使用,該人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