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足協的規定,罰球有兩類,一是:直接自由球、二是間接自由球。
在禁區外,若果球員犯了以下十個規條,便會被判罰直接自由球:
踢或意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用粗暴或危險動作去碰撞對方球員。
從後去碰撞對方球員。
擊打或意圖擊打對方球員。
抓著對方球員。
推對方球員。
用手或手臂觸球。
向對方吐口水。
若球員在自己的禁區內,犯了以上10條任何一條可被判罰直接自由球的規則,而主裁判員吹罰,那麼便會被判罰十二碼罰球。
這是Laws of the Game (國際足協球例)中,第十二條 (Law 12 ----- Fouls and Misconduct) 中清楚列明的:
Penalty Kick:
A penalty kick is awarded if any of the above ten offenses is committed by a player inside his own penalty area, irrespective of the position of the ball, provided it is in play.
參考網站:
http://home.kimo.com.tw/lwin_lo/homes.htm
Laws of the Game 2006/2007 :
http://images.ussoccer.com/Documents/cms/ussf/2006Laws.pdf
(第二十五頁)
2006-10-28 20:06:55 補充:
若果在禁區內犯以下九條規則,則無需判罰十二碼罰球:球証認為是危險動作。 雖然屬合法碰撞,但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故意阻撓對方球員而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在禁區內侵犯守門員,而守門員當時並無球在手。 守門員在禁區內接到球後 6 秒內都不將球開出。 守門員在禁區內將球放下地後再用手接回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傳回的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的間外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浪費時間。 無論在自己的禁區內或外犯了以上九條規則,都只是判罰間接自由球。罰球是在犯規的那一點踢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