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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 附表簡要
戴錫崑律師編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 (附表2)
委員人數:不足50戶--3名;51至100戶--不少於7名;
100戶以上--不少於9名(r.1)
委員的產生:(r.2)
2.1 委員由業主大會選出,候選人必須為業主
2.2 主席、副主席由業主大會選出當選的委員擔任
2.3 秘書、司庫由業主大會選出,可以不是當選的委員,亦可以不是業主
任期:二年(r.3)
除權資格(r.4)
改選:於週年大會中改選,連選得連任(r.5)
卸任委員應14日內交出文件(r.5A)
委員出缺補選:(r.6)
6.1 主席、副主席出缺時,由業主大會選出或由管委會選一名委員(必須為業主)填補,任期至下次業主週年大會(r.6(1B))
6.2 其他委員出缺時,由管委會委任一名業主或非業主填補,任期至下次業主週年大會(r6(2))
會議:最少3個月一次(r.7)
召開會議:(r.8)
8.1 主席召開
8.2 委員2名要求,秘書須於14日內召開
8.3 會議通知連同議程,須7日前親自或寄交各委員
8.4 定期會議可免發會議通知
合法人數:過半數或不少於3人(r.9)
會議程序:(r.10)
10.1 由管委會主席主持;缺席時,副主席;兩人均缺席,選委員擔任
10.2 議決以簡單多數決,主席有最後決定權
10.3 會議記錄由秘書紀錄,由主席簽名作實,28日內張貼於大廈當眼處
10.4 會議程序由管委會自行決定
公司業主為委員時,可授權一名代表出席(r.11)
附表2優先於公契或其他合約(r.12)
法團會議(附表3)
召開會議:(r.1)
1.1 第一次週年大會,註冊日後15個月內
1.2 其他週年大會,每12至15個月間
1.3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隨時召開
1.4 業主大會可由5%業主要求,主席須14日內召開
會議通知(r.2)
開會14日前,由秘書將通知連議程親自或寄交各業主
會議程序:(r.3)
3.1 由管委會主席主持;缺席時,副主席;兩人均缺席,選業主擔任
3.2 議決以簡單多數決,主席有最後決定權
3.3 投票--每一業權份數為一票(r.3(5a))
3.4 只可對會議通知內的議程作成有效的議決(不接受臨時動議)(r.3(7))
3.5 會議記錄由秘書紀錄,由主席簽名作實,28日內張貼於大廈當眼處(r.5)
3.6 會議程序由管委會自行決定(r.7)
投票方式:(r.4)
4.1 親自或授權
4.2 授權須以書面,由業主簽名或公司蓋章,24小時前交給秘書
4.3 聯名業主時,可聯名授權他人、由聯名人授權另一聯名人、或排首的聯名業主親自或授權他人
合法人數:10%業主;如要解散管委會,20%業主
附表3優先於公契或其他合約(r.8)
招標守則
招標標準(r.1)
十萬元以上或全年預算20%以上(或法團議決的其他%), 取其數少者, 必須招標.
招標數量(r.4)
一萬至十萬--3個標
超過十萬--5個標
決標權(rr.7&8)
20萬以上或全年預算45%(或其他法團決議之%), 取其數少 者, 由法團在業主大會中決定
20萬以下或少於45%時, 由管委會決定
程序
招標由管委員準備標書,列明所需服務或物品,估價,招標期間,張貼於大廈當眼處。(r.2)
標箱以中文寫上[標箱],兩把鎖,由主席、秘書或司庫二人持有鎖匙,標箱放在大廈當眼處。(r.3(a))
如有實際上困難,可由法團決議改為親自遞交或寄標書至法團辦事處。(r.3(b))
截標日期,時間明定於標書中,不得接受遲標。(r.5)
開標--全部標書一起在3名委員前拆開,並由各委員在標書上簽名,日期。
申報利益--決標前,各委員如有利益衝突,以書面告知秘書. 如秘書有利益,告知主席。有利益者,應放棄投票。(r.11)
文件保留:6年,准查閱。(r.9)
公契中的強制性條款(附表7)
管理開支總額
各業主每12個月所需支付的管理開支總額應與當年度的預算相等。(r.1 (1))
2. 年度預算案釐定的程序﹕(r.1(2))
由經理人起草預萛案
將草稿寄交管理委員會或張貼於大廈當眼處
通告各業主可14日內對草稿提出意見
徵詢期後﹐擬出正式的預算
將預算交管理委員會或張貼於大廈當眼處
不依上述程序時﹐新年度的開支總額視為與上年度相同。
正式預算公布後﹐如有修訂﹐程序如上。(r.1(4))
各業主依修訂後之預算開支付管理開支總額。
有法團時﹐法團於收獲草稿的一個月內﹐可由業主大會決議不接受新預萛。預算未被接受前﹐新預算不得比上年度超出10%。有修訂時﹐亦同。(r.1(6))
各業主可繳費﹐索取預算副本
「開支」指各業主要負擔的所有費用﹐包括經理人酬金。
帳目的保存
所有帳簿﹑單據要保存6年
每3個月或經理人決定較短期間﹐要製作收支概算表一份﹐於1個月內張貼於大廈當眼處。
年度後2個月內﹐經理人要製作當年度的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
收支表和負債表中應列明特別基金的資料﹐ 估計何時要動用﹑動用多少錢。
各業主有權查閱帳簿﹐並繳費要求副本。
法團經業主大會決議﹐可另聘核數師查帳。
5年內不得更換財政年度超過一次。
開立銀行戶口
應開有利息的戶口﹐ 只供大廈管理之用。
收入必須盡速存入戶口。
可保留或存入活期﹐一筆合理的款項﹐應付小額的開支。 管理委員會可決定此款項的金額。
管委會可決議經理人應如何處理所收得的款項。
在合法銀行中開戶﹐以管理之單位為戶口名稱。
特別基金
應徵收特別基金﹐應付非週年性的開支。
有法團時﹐由業主大會決議繳付的金額和付款時間。
於銀行有息戶口﹐註明並僅用作特別基金。
收入必須儘速存入戶口。
除緊急情況外﹐經理人不得動用基金。管委會可決議動用。
簽約限制
經理人不可簽訂超出預算20%以上的合約。依招標守則辦事。
經理人辭職
3個月書面通知管委會或通知所有業主﹐並要張貼。
送達業主的方法。
終止經理人的委任
業主大會以50%業權份數﹐可決議終止經理人的委任﹐毋須賠償。
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連同決議通知﹐在3個月後終止經理人的委任。
送達經理人的方式。
如有其他終止的權力﹐可依其他方式終止。
新經理的委任﹐應由管委會決議批准。如通知期滿﹐管委會仍未作出決定﹐法團可委任新經理﹐並且以後亦由法團委任。 (r.7(6))
某人向政府書面承諾負責大廈的管理﹐而法團依上述規定另委他人為經理﹐ 新經理之行為令該人違反其承諾時﹐法團必須對該人作出賠償。(r7(7))
經理人卸任時之責任
卸任後2個月內﹐進行下列事項﹕
製作當年度至卸任日之收支表及負債表。
安排核數, 法團可決議指定核數師。
向管委會或新經理交出一切帳簿﹑單據和管理的記錄
2006-10-27 23:55:47 補充:
全份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見
http://www.lckbg.com/Files/ch344_chinese.htm因實在太多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