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工作、職責和意義是甚麼?

2006-10-28 2:12 am
律師的工作、職責和意義是甚麼?

回答 (2)

2006-10-28 2:14 am
✔ 最佳答案
★ 工作
律師又稱為事務律師,訴狀律師,其工作是相當複雜和多方面的,簡單來說,除了在香港的高等法院的訴訟工作不能由律師出任外(必須由大律師負責),所有法律服務,律師都可以提供。但一般來說,在香港的律師,大部份都是負責處理非訴訟類型的法律文件工作(例如:為人承辦財產轉移、代書遺囑、訂立契約、組織公司、調解家庭糾紛、辦理離婚、訂定、辦理樓宇買賣及按揭等),及在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中,負責出庭前的法律文書準備工作。


★ 職責
律師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作依歸,絕不能考慮個人的利益或對其他人的後果。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


★ 意義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 律師 】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雖然不同國家對律師的稱謂、分類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其內涵及本質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條對律師的界定是:「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律師(lawyer)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


【 律師職業的特徵 】

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徵是。

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
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
受國家保護和管理。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並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律師並受國家保護和管理。


【 律師制度源起 】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 律師工作形態 】

在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他人進行訴訟,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的管理人、遺產財團的管理人。

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相當多的實質幫助。


【 律師制度 】

英國

在普通法系中,英國的律師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英國沒有具系統性的律師法典,有關律師制度的各項規定散見於憲法性文件及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因此律師分為兩類:

訟務律師 (barrister,又稱大律師)
事務律師 (solicitor,又稱律師)


香港

香港行使英國所用的普通法系, 律師分為訟務律師及事務律師兩類。

在香港, 訟務律師 (又稱大律師) 一般以個人獨資形式經營, 自負盈虧, 但為了減省開支及更有效利用資源, 大律師一般都會群集開設辦事處, 成為 律師樓, 共同分擔包括設立圖書館等費用。 而事務律師(又稱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或合伙形式以律師事務所(又稱律師行)名義經營, 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務律師都是由律師行聘用。
2006-10-28 2:19 am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雖然不同國家對律師的稱謂、分類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其內涵及本質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條對律師的界定是:「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律師(lawyer)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

律師職業的特徵
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
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
受國家保護和管理。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並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律師並受國家保護和管理。

律師制度源起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律師工作形態
在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他人進行訴訟,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的管理人、遺產財團的管理人。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相當多的實質幫助。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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