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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發還款項程序
1. 每位申請獲批的人士會收到一份『發還款項申領表』。申請人成功修畢課程後,須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兩年內遞交申領表。
2. 只有列於「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上的課程,才可申領發還款項。
3. 申領發還學費的人士須把填妥並已獲院校蓋印的申領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副本(即學費收據、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及載有申領人的姓名、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 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或月結單)遞交本辦事處。
4. 「成功修畢」課程是指申領人必須通過院校 / 辦學機構規定的課程評核。每間院校 / 辦學機構各有其評核成功修畢課程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考試。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可包括修業證書、由院校 / 辦學機構發出的信件或成績單等,證明申領人已通過有關的課程評核。
5. 如申領人報讀的課程是由本地機構與海外大學合辦,申領人於申領發還款項時必須遞交由本地代理機構發出的成功修畢課程證明或證明信件。
6. 修讀語文課程(除中文外)的申領人,另需於兩年期限屆滿前取得指定語文課程基準試的合格成績或達到所需的最低基準成績。有關指定語文課程基準試的資料,可瀏覽以下網址:
http://www.sfaa.gov.hk/cef/cntest.htm。
7. 申領人可申領發還基準試考試費用,但必須隨相關的語文課程的學費一同申領。修讀語文課程(除中文外)的申領人,另須填妥『申領發還基準試考試費用』表格(SFAA 205)及夾附指定語文課程基準試合格成績或達到所需的最低基準成績的證明文件副本和基準試考試費收據副本,才可申領發還學費及 / 或考試費用。
8.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不會接受未有填寫在『發還款項申領表』上任何後加課程的申領。
9. 所有已遞交的證明文件概不退還。申領人應自備副本,以作參考。
10. 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將可能導致申領被拒。
11. 發還的款項會直接存入申領人的銀行帳戶。申領人必須是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同時,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必須與申領人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相同。信用卡帳戶、定期存款帳戶或外幣存款帳戶均不適用於此項轉帳。
12. 如申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足夠及妥當,本辦事處可在收到『發還款項申領表』後六星期內發放有關款項。如申領人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可能會要求申領人提供附加資料。
13. 每名申請人可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兩年內申領發還款項兩次,但總金額不得多於10,000港元。當申請人已獲發還第二筆款項,或當上限款額10,000港元已全數支取後或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兩年期限屆滿時,申請人的持續進修基金戶口內即使仍有結餘,本辦事處亦會立即取消申請人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