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辯論比賽,, 唔該幫下手啦!! =))

2006-10-27 6:46 am
我下個星期三有一個中文辯論比賽,題目係:
[ 競爭比合作更能推動社會進步 ]
我而家急需一D例子呀,, 大家幫下手吖唔該!! =))

回答 (2)

2006-10-27 7:02 am
✔ 最佳答案
給你一點方向
正方:商業社會裡各大商舖的競爭 令整體社會經濟更發達
公司以個人營業額作競爭指標 令各員工更積極達標 從而帶起整間公司的活動力和生產力
各大學裡出現的研究 也是不斷的精益求精而讓社會進步的

反方:各個政府機關你推我卸 不單沒能造福人群 還輕則引起軒然大波 讓民不聊生
做小組討論時 只顧自己發表意見而沒有聽取別人的意見 也會令討論不夠全面 而且有可能過於偏激而變得沒意思
運動是一種競爭性活動 但接力賽則是需要團隊的合作精神才能更易勝出
家長 教師 和 學生 要衷誠合作 才能達到彼此都有進步 繼而穩定社會的基層架構

草草想了以上的東西 再想到的話再回覆
參考: 自己的想法
2006-10-27 6:58 am
TITLE: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競爭與合作?
CTEXT: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競爭與合作?
林天祐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初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學校行政與學校教師會是落實「教育鬆綁」、貫徹「權力下放」的二大支柱
,二者合則成,分則敗。本文從學校教師會的定位與展望出發,討論學校教師會
與學校行政的關係,並述改善二者關係的重要課題。
一、學校教師會的定位
(一)學校教師會的法律定位:人民團體、職業團體、社團法人
  學校教師會是學校教師的組合,本質上即屬於人民團體。而教師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
立案。學校教師會屬教師組織之一環,自應依法設立為人民團體,殆無疑義。另
,學校教師會是「由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三十條
規定,應屬職業團體之一種。
  至於設立程序中所稱的報備、立案雖無明確規範,但就人民團體的特徵而言
,似為同時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以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之意。而學校
教師會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得辦理法人登記,
成為民法所稱的非經濟的社團(法人)。因此,學校教師會依法為人民團體,職
業團體,並得為社團法人,這是學校行政首先必須認識的。
(二)學校教師會的組織定位:獨立於學校行政組織之外
  從學校教師會的法定地位可知,學校教師會一方面受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的規
範,另方面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很明顯的,學校教師會不是學校
行政組織的一環,而是獨立於學校行政體系之外,並與之對等的一個社會組織,
學校行政無權指揮、監督。
(三)學校教師會的功能定位:保障、規範、研究、參與
  從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來看,學校教師會的主要功能定位在學校教師專業自主
權、學校聘約規定,及其他教師權益的保障,學校教師行為的自發性規範,學校
興革事項的建議,以及學校校務決定的參與。過去,這些都由學校行政系統主導
,未來,這些將由學校行政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協商。
  另外,教師法中未禁止而相關團體擁有的事項,並可能被學校教師會視為一
種潛在的功能。這些潛在功能廣泛者如政治性、聯誼性、諮詢性功能,具體者如
導引罷教、抗爭等。這些都是學校行政必須面對及認識的。
(四)學校教師會的運作定位:自主、自給自足
  學校教師會是獨立的人民團體,依法自行建立自立性的運作體系,所有運作
自給自足。人民團體在法律範圍之內擁有獨立的人格,以及自主的人事、財物、
會議運作系統。經核准立案的學校教師會,因此,可以單獨對外行文,財物自給
自足,擁有自己的會址,會議獨立進行,並自行規範所屬之權利義務。為此,學
校教師會會址不設於學校內,開會時在自己的場地或依規定租借場地進行,不使
用學校財物,也不受學校行政的約束。
二、學校教師會的展望
  展望未來,學校教師會在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學校教師雙方認知、行為、態度
差異影響下,參考國內外事例將有不同的發展型態,簡述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凌駕學校行政
  在人民團體法的保障及教師法的授權之下,學校教師享有過去從未有的權力
,如學校教師未能認清學校教師會的基本職責,可能造成學校教師會過度膨脹,
進而干預校務,壓制學校行政,致學校行政處處受縛,沒人願意擔任學校行政工
作。
  具體事項可能包括發動罷教、與政治勢力結合、要求學校大幅縮減上課時數
以及修改聘約規定、主導校長遴選及教科書選用,杯葛值日夜及導護工作。
(二)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當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雙方認清自己的定位及權責,並依權責有效運作,
雙方可在互敬互重氣氛下,互相砥礪,共謀學校發展。
(三)學校行政凌駕學校教師會
  當學校教師不認識或不認同學校教師會之定位,缺乏運作學校教師會的能力
,而學校行政態度積極時,學校教師會可能變成學校行政決定的橡皮圖章,學校
教師會派出的人員為「官」方代表,一切決定以行政人員決定為依歸,學校行政
系統指揮學校教師會。
(四)學校行政學校教師會互不相干
  當學校行政系統與學校教師會雙方缺乏認識,也不知如何運作,且態度消極
時,可能形成學校行政與學校教師會各自為政、互不干涉。學校教師會成為烤肉
會、卡拉OK會、或「便當」會。
(五)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對恃
  當學校行政與學校教師會雙方認識不清、準備不足、態度卻又極為積極的情
況下,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可能形成互相對恃的場面。雙方就校務發展、行政
處理、教師權益、教科書採用、上課時數等方面各持己見互不相讓,造成校園的
緊張。通常校長與學校教師會領導人都非常強勢,進行競爭,影響正常校務推行
。雙方也可能引進外界政治或家長會勢力,造成校園的複雜化。
三、省思
  我國學校教師會的發展正處萌芽階段,其定位及功能、運作均有待明確的釐
清及規範。從前節討論,本文作者認為現階段以及最近未來的基本工作有四:
  (一)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認清本身的定位與職責:
  (二)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有接受並進行權責重分配的準備及能力:
  (三)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雙方均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改變:
  (四)行政及立法機關基於永續改進的理念,依事實需要進行修法(更彈性
或更嚴謹),有效規範及健全學校教師會運作。


收錄日期: 2021-05-03 01:30: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26000051KK0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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