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須辦理商業登記「 業務 」
包括 :
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 ;
為 會 員 提 供 設 施 、 服 務 及 專 用 處 所 , 以 便 進 行 社 交 或 康 樂 活 動 的 會 社 ;
所 有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 或 在 海 外 成 立 但 在 香 港 設 有 營 業 地 點 的 有 限 公 司 , 不 論 其 實 際 上 是 否 有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
所 有 在 香 港 設 有 代 表 辦 事 處 或 聯 絡 辦 事 處 , 或 出 租 其 在 香 港 的 物 業 的 海 外 有 限 公 司 , 不 論 其 有 否 在 香 港 設 立 營 業 地 點 。
惟 單 就 職 位 或 受 僱 工 作 的 人 士 , 不 會 被 視 為 經 營 業 務 , 亦 無 須 辦 理 登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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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的 新 業 務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的 新 業 務 , 必 須 於 開 業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向 商 業 登 記 署 登 記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第 1(a) 號 , 屬 合 夥 經 營 , 則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第 1(c) 號 。 須 填 寫 這 些 表 格 一 份 , 並 連 同 獨 資 東 主 或 所 有 合 夥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印 本 一 併 遞 交 。
如 獨 資 東 主 ( 或 合 夥 業 務 中 的 所 有 合 夥 人 ) 並 非 在 本 港 居 住 , 便 須 委 託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作 為 代 理 人 , 負 責 商 業 登 記 事 宜 ,並 提 交 一 份 委 託 書 及 代 理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委 託 書 的 內 容 , 應 敘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住 址 。 另 外 , 你 亦 可 填 妥 遞 交 IRBR 表 格 第 1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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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的 新 業 務
在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證 前 ,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必 須 首 先 在 設 於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的 公 司 註 冊 處 註 冊 。 申 請 應 於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或 於 公 司 註 冊 處 註 冊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提 出 ,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第 1(b) 號 一 份 , 連 同 一 份 註 冊 公 司 證 明 書 或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所 簽 發 的 一 份 海 外 公 司 註 冊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一 併 遞 交 。
一 間 海 外 公 司 , 如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註 冊 的 程 序 辦 妥 前 已 開 始 在 港 經 營 業 務 , 亦 可 在 上 述 開 業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 在 這 情 況 下 , 有 關 公 司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第 1(b) 號 一 份 , 連 同 海 外 註 冊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效 力 文 件) 的 副 本 , 以 及 在 原 文 非 屬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情 況 下 , 一 份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的 經 核 證 副 本 一 併 遞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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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設 分 行
經 營 業 務 人 士 須 在 一 家 分 行 開 設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向 商 業 登 記 署 申 請 登 記 ,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第 1(d) 號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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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 業
在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下 有 關 業 務 復 業 的 舊 條 文 已 經 廢 除 。 如 你 希 望 恢 復 經 營 一 間 先 前 已 經 停 業 的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業 務 , 你 必 須 於 上 述 業 務 復 業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重 新 申 請 商 業 登 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