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級毒品刑責問題

2006-10-27 1:50 am
我朋友開車被警察臨檢到,他的朋友正在車上施打毒品,但我朋友沒有。可是在警察局警察告訴我朋友要承認有吸食,所以在警局他承認前幾天有吸食,但法院開庭通知書中說驗尿呈陰性反應,但被告承認吸食,所以用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求刑,若他不承認就用持有來定,持有與吸食刑責有何不同?另若驗尿呈陰性,那法官會如何判?
更新1:

我朋友之前有因吸食毒品被勒戒過。

回答 (2)

2006-10-27 6:02 pm
✔ 最佳答案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以上是條規的內容,施用和持有的刑責是完全不同的,因為驗尿是呈陰性反應,所以你朋友在上法庭時,要跟法官悔過,並說明已改過戒毒,並沒有和朋友同時施用,而且本身並沒有持有毒品,請法官從輕量刑。這樣才有可能讓法官輕判或不起訴!希望對你有幫助!
參考: 北所受刑人的老婆!
2015-04-21 8: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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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2 17: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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