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破產的人士已經過了最少四年的限期,照法例借貸應該沒有問題,但為甚麼銀行、財務公司多不會借任何貸款(包括信用卡、私人貸款、按揭等)給他們呢?
還有,為甚麼一些行業(如銀行、金融、會計、法律等),都不會聘用曾經破產的人士呢?又為甚麼很多上市公司都不會聘用曾經破產的人擔任要職及/或董事職位呢?
收錄日期: 2021-04-29 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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