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那些國家已經接受安樂死!!!

2006-10-26 3:03 am
只是國家,不要加資料,thx!!!

回答 (3)

2006-10-26 3:05 am
✔ 最佳答案
安樂死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

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癥,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時,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服用。以通過提前死亡的方式減輕痛苦。一般採用注射致命物質或中斷特殊治療方法。

安樂死在許多國家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一些國家正在通過立法使之合法化。例如在美國的特麗·夏沃的案引起人們對安樂死的爭議。

2006-10-25 19:07:11 補充:
荷蘭和比利時是世界全面讓安樂死合法的兩個國家。

2006-10-25 19:10:22 補充:
美國女植物人泰裡‧斯基亞沃維生管重接問題﹐在美國引起對安樂死問題的辯論﹐而歐洲各國對安樂死的法律也有很大的差異。  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  英國﹑意大利和葡萄牙三國對這個問題有激辯﹔希臘和波蘭兩國則禁止安樂死。 

2006-10-25 19:10:45 補充:
 ﹡荷蘭﹕全球第一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安樂死政策在2002年2月生效﹐法律保護嚴守某些條件而協助安樂死的醫生。  ﹡比利時﹕在2002年9月實施條件嚴厲的合法化安樂死。病入膏肓或無法治愈的一名成年病人﹐智志若清醒又能自我決定﹐可由一名醫生從旁協助﹐了結生命。  ﹡奧地利﹕病人必須在遺屬寫明有關治療的最後意願。  ﹡丹麥﹕自1992年起﹐末期病人或嚴重意外的受害者﹐獲准在“醫療意願書”中指定療法﹐而醫生必須尊重其意願。 

2006-10-25 19:11:14 補充:
 ﹡法國﹕2004年11月﹐議員立法允許無望治愈的病人享有“死亡權”。  ﹡德國﹕施用致死藥品等于謀殺﹐最長監刑是五年﹐但法律容忍“被動”安樂死。  ﹡匈牙利﹕協助自殺是罪行﹐違令者最長坐牢五年。  ﹡瑞典﹕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醫生可以拔掉維生管。  ﹡瑞士﹕醫生可以為目前或無法醫治而求死的病人提供毒藥﹐但病人必須自行施用毒藥。  ﹡英國﹕安樂死是罪行﹐但2002年的兩起醫案再次引起論爭。  ﹡意大利﹕這個天主教國家的衛生部長﹐在前年底提出讓人民在遺屬規定將反對用非常手段延續生命的問題。

2006-10-25 19:14:04 補充:
美洲地區美國聯邦法律是禁止安樂死的。不過,在1998年,密西根州的公民公投,把「協助自殺」合法化。而俄勒岡州是美國目前唯一核准安樂死的州,但由於法院反對施行,所以從未實施過。在南美洲,哥倫比亞的憲法法庭曾於1997年同意讓一名要求安樂死的末期病人安樂死。

2006-10-25 19:14:43 補充:
亞太地區澳洲北領地議會在1996年通過全球第一個安樂死法,不過澳洲政府在八個月後立法否決此一法律。中國大陸則在1998年開始授權醫院為正式提出申請的癌末病人實施安樂死。台灣則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安樂死法案提出。
2006-10-26 3:07 am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icon/16/18.gif
安樂死
一、 歐洲地區


在所有歐洲國家中,最受矚目的當屬荷蘭。荷蘭的國會眾議院於2000年11月28日通過安樂死以及醫師助死法案,並在今年(2001年)4月10日於參議院讓安樂死合法化,因此,荷蘭是目前全球第一個准許安樂死的國家。


根據正式統計,2000年間,在荷蘭「有條件容忍」的安樂死的個案總共2123件,而其中絕大多數是罹患癌症的病人。所謂的「有條件容忍」是指:實行的醫師必須向地區監督委員會申報;該委員會由一位醫師,一位法律事務專家,和一位倫理學專家組成。


至於荷蘭以外的國家,有些國容許某些形式的安樂死。在瑞士,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是不會遭懲處的罪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醫師能拔掉病人的維生系統。而丹麥則允許無法治癒的病人自行決定停止攸關生死的治療。


在法國,安樂死是違法的。不過法律區分為「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前者視同蓄意造成死亡、視為謀殺,後者則為「放棄治療」,視同為拒絕以醫療延長病人的生命。


安樂死在英國也是違法的。不過在1993年和1994年,法院允許醫師得以決定結束以人工方式維生的病人生命。1996年,蘇格蘭一名病人「被許可得以死亡」。甚至在2000年的7月間,英國高等法院也針對一名十九個月大的重症男孩做出「醫院不應無限期延長生命」的判決。


在宗教影響較大的國家,如義大利、梵諦岡,都對安樂死持堅決反對的態度。羅馬天主教廷甚至曾公開抨擊荷蘭的安樂死法案。


另外,除了俄羅斯反對安樂死外,德國亦強烈譴責安樂死法律。德國對於安樂死的反應較其他歐洲國家強烈,似乎反映出德國人對希特勒於1939年至1941年間對大約十萬名身體或心理有殘缺的男女和兒童執行安樂死仍心有餘悸。


雖然有國家表示反對,不過也有國家考慮跟進。比利時便期待於2002年前提出同樣的法令,而西班牙也有同樣的態度。


二、 美洲地區


美國聯邦法律是禁止安樂死的。不過,在1998年,密西根州的公民公投,把「協助自殺」合法化。而俄勒岡州是美國目前唯一核准安樂死的州,但由於法院反對施行,所以從未實施過。


在南美洲,哥倫比亞的憲法法庭曾於1997年同意讓一名要求安樂死的末期病人安樂死。


三、 亞太地區


澳洲北領地議會在1996年通過全球第一個安樂死法,不過澳洲政府在八個月後立法否決此一法律。


中國大陸則在1998年開始授權醫院為正式提出申請的癌末病人實施安樂死。


台灣則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安樂死法案提出。


參、 荷蘭的安樂死經驗


雖然荷蘭在2001年才將安樂死確定立法,但事實上自1973年起荷蘭便已有實行安樂死的案例。2001年通過安樂死立法後,可預見的,將使得安樂死的觀念較過去被廣泛的接受,並且執行安樂死的案件也會逐漸增加。


依據荷蘭Rotterdam法庭在1981年確立的指引(guidelines),安樂死的執行必須符合以下幾項(3):


1. 必須是在病人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的情況下


2. 病人必須是意識清楚的


3. 病人必須出於自願


4. 必須給予病人足夠的時間思考是否接受安樂死


5. 必須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的情況下


6. 病人的死亡不能對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7. 必須有一人以上參與決定


8. 只有醫師可以執行安樂死


9. 「死亡」必須是最佳的處置方式


從荷蘭的經驗來看,安樂死在其國內仍舊引發了一些問題。舉例來說,雖然荷蘭當局要求病人必須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安樂死,但事實上,根據1990年的一項報告指出,至少有1,040人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進行安樂死的醫療處置(3)。


而在「必須有一人以上參與決定」的這個部分,每一個負責安樂死的醫師都必須有一位諮詢醫師,可是,實際上有諮詢醫師參與的個案比例卻相當低。諮詢醫師的功能在於確定執行的醫師有遵從安樂死的醫療指引,且病人的確是在意識清楚、病痛無法忍受的情況下自願安樂死,因此,諮詢醫師的角色非常重要。但是,從研究資料顯示,在1990年符合此項要件者尚有37%,但到1995年卻降至21%(4)。


此外,凡是擔任過諮詢醫師者,其中有50%的人都是重複擔任某一位醫師的諮詢醫師,而且在這些個案中,有24%,醫師和諮詢醫師會互為對方的醫師與諮詢醫師,這種「成對」的關係,也使得諮詢喪失本身應具備的獨立性,而使得其不再超然客觀(4)。


荷蘭的法案規定,12-16歲的孩童,必須在父母的要求下進行安樂死,但是,如果孩童罹患重症、無可治癒的疾病等例外情形時,醫師可以在非家長要求的情況下幫孩童進行安樂死,而16-17歲的孩童則不必爭求父母的同意。這裡引發的問題是,要求一個16、7歲不到的孩童,來判斷自己是否有必要接受安樂死是否適當?超出年齡負擔的難題,也會使得醫師、家長以及小孩間的醫病關係受到傷害。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icon/16/18.gif
2006-10-26 3:05 am
係咪荷蘭牙?
參考: 我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31: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25000051KK0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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