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產安排

2006-10-25 8:07 pm
請問如先生和我有一個聯名戶口,只要其中一人簽署都能從戶口中提款。假如一天先生離開了,我能否在政府凍結戶口前,先從戶口中提取所有款項?而政府又能否追回這些款項呢?

回答 (4)

2006-10-27 7:34 am
✔ 最佳答案
我問過渣打,佢話在生一方可以取走d錢,唔使凍結戶口。
由於現在無遺產稅,袛要無人會同你爭死者的遺產,其實可以用唔同途徑用丟/調走死者戶口的錢,唔通知銀行戶口持有人死左,銀行通常會自動取消一個長時間零結餘的戶口;根本唔會有人知,政府亦不會理會。

不過就有以下法例
Cap 111 SECT 24 擅自處理遺產的罰則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A3E8DCA30A1782CC4825711100256F64?OpenDocument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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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111 標題: 遺產稅條例 憲報編號: L.N. 210 of 2005
條: 24 條文標題: 擅自處理遺產的罰則 版本日期: 12/02/2006


(1) 除第(3A)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並非由死者以遺囑委任的遺囑執行人,亦非(在死者並無遺囑的情況下)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或未有按第14條規定先向署長交付有關死者的遺產呈報表,而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任何部分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可處第3級罰款並可加處為數相等於按附表1適用部分所列稅率,就該死者整份遺產計算所須繳付的遺產稅款額3倍的罰款。 (由1972年第21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6年第27號第11條修訂)
(2) 除第(3A)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由死者以遺囑委任的遺囑執行人或(在死者並無遺囑的情況下)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在死者去世後6個月內,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任何部分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而並無在上述的6個月期內按照第14條向署長交付有關死者的遺產呈報表,可處第3級罰款並可加處為數相等於按附表1適用部分所列稅率,就該死者整份遺產計算所須繳付的遺產稅款額3倍的罰款。 (由1972年第21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6年第27號第11條修訂)
(3) 除第(3A)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由死者以遺囑委任的遺囑執行人或(在死者並無遺囑的情況下)有權優先管理遺產的人,在死者去世滿6個月後,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任何部分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而未有按第14條規定先向署長交付有關死者的遺產呈報表,可處第3級罰款並可加處為數相等於按附表1適用部分所列稅率,就該死者整份遺產計算所須繳付的遺產稅款額3倍的罰款。 (由1972年第21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6年第27號第11條修訂)
(3A) 凡署長已根據第14A(1)條給予遺囑執行人有關的豁免,第(1)、(2)及(3)款均不適用。 (由1972年第21號第7條增補)
(3B) 就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而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而言,第(1)、(2)或(3)款對附表1適用部分所列稅率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附表1第24部所列稅率的提述。 (由2005年第21號第14條增補。由2005年第210號法律公告修訂)
(4) 即使第14條所規定的遺產呈報表尚未交付,署長有權書面批准動用死者遺產的任何指明部分,或動用任何上述遺產所得收入的任何指明部分,以作殯葬死者之用,或作為死者生前受養人的生活費,或為製備上述遺產呈報表的目的;而在獲授權情況下動用遺產或收入時,有關的人不會因此而被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
(5) 任何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討回,並不損害負有責任就死者遺產繳付遺產稅的人的法律責任。 (由1996年第27號第11條修訂)
(5A) 本條規定的遺產稅及任何罰款的款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逾附表1適用部分所列稅率的4倍。 (由1996年第27號第11條增補)
(6) 就本條而言,在合理地看來須就遺產呈報表繳付的遺產稅未繳付前,該遺產呈報表仍當作未曾交付,除非署長已批准延期繳付就上述遺產呈報表而須繳付的稅款。
2006-10-25 8:14 pm
一般情況,閣下指的離開是指身故,如聯名戶口是任何一人簽名均可提款,閣下可於死亡証未發出前把所有金錢提取的,但若是該戶口或金錢涉及罪行則可能警方會有權追索要閣下把款項交回.
2006-10-25 8:13 pm
應該可以,因爲遺產嘎第一繼承人係自己嘎妻子啊媽。。。
2006-10-25 8:11 pm
法例上係唔得,但係你可以咁做,政府唔會理囉死亡證之後o既事.

2006-10-25 12:22:17 補充:
sorry,係死亡證之前打錯字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9 17:13: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25000051KK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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