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拆僭建物後應怎樣處理?

2006-10-25 9:25 am
我們家由上年已經收到屋宇署清拆僭建物的信件至今我們仍是沒有清拆僭建物,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們家沒有錢,因為突如其來的大開支令到我們非常頭痛,亦唸過申請政府o既貸款,但申請手續太繁複不懂怎樣申請,所以唯有採取拖字訣,但今年已經收到法庭傳票上庭被人罰o左8千元。想請問罰完錢之後我們要在多少日內進行清拆僭建? 我們可不可以自行找建築公司清拆僭建物(因為比起政府指定的名單中,自行找建築公司平一半有多)?如果自行找建築公司清拆有什麼地方需要注意?而自行找建築公司清拆後需要什麼手續才能徹銷屋宇署o既檔案不再告我們?我們應該怎樣做才是最住的解決方法?

我們家不是想拖的,只是想多d時間給我們草錢,但看來已經是沒有時間了,所以希望有人可以作我們家的明燈,教教我們應該怎樣做。

謝謝!
更新1:

先謝謝你的詳盡解答,但我的主要問題是,我們現在已找到了一個公司幫我們"拆"僭建",但這間公司不在政府指定的名單內,這樣可以嗎?還有我們拆僭建是否都要入則申請?

回答 (3)

2006-10-25 9:51 am
✔ 最佳答案
「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規定所有建築工程必須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 才能展開或進行 (即常說的要入則申請). 所有沒有按此規定而進行了的建築工程, 除非按條例第41(3)條可以獲得豁免, 否則就是 「違例建築工程」, 即常說的「僭建」. 僭建物可以是樓宇內部或外部的改動.

而條例第41(3)條列出了在不違反任何條例(例如防火, 走火等)的情況下, 可以獲得豁免的工程:

「如不涉及任何建築物的結構,則可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或無須經其批准而在任何建築物內進行」

所以, 基本上所有在樓宇外部的加建或改動(簷篷, 冷氣機架, 鐵枝等)都一定是「僭建」. 如果你單位的曬衫架及二條鐡枝在建造時沒有事先得到批准, 就是「僭建」. 而不論誰人進行該「僭建」, 「建築物條例」下對「僭建物」的法律責任都是落在單位的現任業主身上. 「買單位時已有」是不能成為抗辯理由的.

想清楚知道你單位的「僭建物」是什麼, 可以到屋宇署查看核准圖則, 圖則上沒有的就可能是「僭建物」. 但你不如直接打電話給屋宇署問清楚更簡單. 他們有責任回答你的.

至於刑罰, 被罰二十萬及監禁一年是 「建築物條例」下的最高罰則, 法庭很少判得那麼重. 建議你盡快搞清楚屋宇署要求你清拆的「僭建物」是什麼, 可能的話, 在上庭前完成清拆工程, 那法庭會判輕一點的.
另外, 如果你收到的是傳票, 那是法庭發出的文件, 是法庭傳你上庭, 屋宇署只是提出檢控的一方. 即使你已經完成清拆工程, 屋宇署也不能要求法庭收回傳票的. (除了非常特殊的情況如業主已過身或不在境內也不會在短期內回港等). 所以, 你一定要上庭的, 而且一定要是單位的註冊業主上庭, 否則只會繼續收到傳票.
2008-02-06 11:59 pm
hi have you remove the external wall??? Have you paid for the fine??
2006-11-18 5:59 pm
1. 這人只是抄襲我在另一問題的答案.
2. 應盡快清拆. 命令過期後, 沒有規定多少日要清拆. 但你每一日未履行命令都是繼續觸犯法例, 可以再被檢控.
3. 通常比較大型或危險的僭建物, 屋宇署才會在命令中指明你要聘請認可人士和註冊承建商處理. 其他的, 法例上應要由註冊承建商清拆, 但只要你安全地完成工程, 屋宇署也會收貨.
4. 不用入則申請. 拆完通知屋宇署便可.

收錄日期: 2021-04-18 19:47: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25000051KK0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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