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規定所有建築工程必須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 才能展開或進行 (即常說的要入則申請). 所有沒有按此規定而進行了的建築工程, 除非按條例第41(3)條可以獲得豁免, 否則就是 「違例建築工程」, 即常說的「僭建」. 僭建物可以是樓宇內部或外部的改動.
而條例第41(3)條列出了在不違反任何條例(例如防火, 走火等)的情況下, 可以獲得豁免的工程:
「如不涉及任何建築物的結構,則可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或無須經其批准而在任何建築物內進行」
所以, 基本上所有在樓宇外部的加建或改動(簷篷, 冷氣機架, 鐵枝等)都一定是「僭建」. 如果你單位的曬衫架及二條鐡枝在建造時沒有事先得到批准, 就是「僭建」. 而不論誰人進行該「僭建」, 「建築物條例」下對「僭建物」的法律責任都是落在單位的現任業主身上. 「買單位時已有」是不能成為抗辯理由的.
想清楚知道你單位的「僭建物」是什麼, 可以到屋宇署查看核准圖則, 圖則上沒有的就可能是「僭建物」. 但你不如直接打電話給屋宇署問清楚更簡單. 他們有責任回答你的.
至於刑罰, 被罰二十萬及監禁一年是 「建築物條例」下的最高罰則, 法庭很少判得那麼重. 建議你盡快搞清楚屋宇署要求你清拆的「僭建物」是什麼, 可能的話, 在上庭前完成清拆工程, 那法庭會判輕一點的.
另外, 如果你收到的是傳票, 那是法庭發出的文件, 是法庭傳你上庭, 屋宇署只是提出檢控的一方. 即使你已經完成清拆工程, 屋宇署也不能要求法庭收回傳票的. (除了非常特殊的情況如業主已過身或不在境內也不會在短期內回港等). 所以, 你一定要上庭的, 而且一定要是單位的註冊業主上庭, 否則只會繼續收到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