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們的大廈收到屋宇署的清拆令,下令我們清拆僭建物。我們不服,向屋宇署上訴,但不成功,依然要我們清拆僭建物,并再向我們大廈業主發出清拆令,限二個月清拆僭建物,否則把我們告上法庭。在這情況下,我們可否向屋宇署求情(如寫求情信),要求延期清拆,或重新覆核清拆令?而其成功率(得屋宇署接納)有多大?
或是萬一不能在指定期限完成屋宇署的清拆令所示的工程而被告上法庭時,我們可否寫求情信給法官,講述不能在指定期限完成屋宇署的清拆令所示的工程的真實原因和要求輕判等信息內容?而通常其成功率(得屋宇署接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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