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際足協有條例規定,主裁判員何時應該判「十二碼球」,但是在比賽過程中,看台上的觀眾、教練或其他球員所看到的,並不一定是主裁判所看到的。故此,罰與不罰「十二碼」最終也是由主裁判決定。
若果主裁判員認為該名在禁區內所犯(足以被判罰「十二碼球」)的規條,並不是故意的,那麼主裁判員有絕對的權力不判這個「十二碼罰球」。
在國際總協或旗下球會的所有主裁判員 ,都是以 Laws of the Game 中的 Law1- Law 17 (第一至第十七條)的球例執法。其實,還有一條 Law 18,並沒有於Laws of the Game 列出 (沒有明文規定),就是: "Judgement Calls",視乎比賽的過程而在適當的時候加以使用的。
*** Judgement Calls = Common Sense of the Referees ,即是:主裁判員的觀點。
2006-10-25 07:51:20 補充:
Laws of the Game =國際足協的球例Law 1 = 球例 1Law 17 = 球例 17Judgement Calls 已經在後部份解釋了。以我所知,“Laws of the Game ” 還未有中文譯本。即使有中文譯本,所有的球例仍然是以「英文本」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