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業主非常可惡, 請速報警!
(1) 如果當初簽立合約時沒有特別提出此要求, 則沒必要刻意去轉名~ 因為一般情况下業主都唔會選擇轉名, 加上你地衹係簽一年, 就更加無咁既必要!
(2) 係租貸期內(無論係生約定死約) 業主都冇權終止租約! 何况你簽既係死約, 更加唔使擔心! 佢强迫你既, 你就賴死唔走, 告到上法院都係你贏~ 係香港, 甚至好多地方, 租客都係大過業主ka la~ 若業主單方面要求你地走而你地又願意的話, 賠償就係你地既兩個月按金! For example, 正常黎講, 租樓一般都要俾2按1上+1月俾agnecy for service, 意思係話2個月按金, 1個月上期, 1個月commission! 若果你既租金係8000, 咁你又交左2個月上期的話, 你既賠償就係16000, 明白未? 不過我勸你唔好咁妥協, 因為你根本唔使驚佢!
(3) 係你上述既過程中, 似乎同個中介人冇乜關係. 如果你有證據既話, 就向地產公司作出控訴, 如果冇, 就無謂攪人la~ 如果佢冇做過, 你分分鐘會害到人地冇左份工ka~
本人覺得你而家即刻去報警備案, 以防日後你或你既租用單位有任何"不幸" 或"意外", police都知道咩事吖嘛~~
希望幫到你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