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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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嘅問題我唸到兩種情況 :-
1) 買進一伙物業, 但收樓時發現需要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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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咁你就必須要在收樓時將不滿意問題要求代理列明, 再與業主談判有關維修費用等, 但由於大多數買賣合約都有一明一項物業以現狀出售, 所以買方必須能証明到該須維修是於買方睇樓日及簽署臨時合約日後出現, 否則勝算不大
2)買進一伙物業, 但發現需要進行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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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酲目嘅代理會於簽署臨時合約時已經向買方說明, 並會將那方負責列明於合約內, 但如果無傾無講明的話, 通常只要於交易日(收樓/比尾數當日)前大廈發出正式維修通知/通告, 責任便歸於業主, 因為法庭會假設, 發出正式維修通知/通告前需要經過一段較長日子, 如資詢, 報價, 開會, 研究 .. .. 業主應該已經知悉有關工程, 並有責任通知買方, 如果交易前末有交代, 業主有理由是全心隱瞞 ...
如果係等3 種, 煩請發問朋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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