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果用Foxy軟件小心d有追蹤ip,但不等於犯法
因為Foxy只是一個共享軟體,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
FOXY是一個P2P軟體(Point To Point也就是點對點)
簡單來說就相當於你想跟朋友要歌曲而他依靠例如Yahoo即時通的傳檔功能傳給你
而Foxy則相當於這個傳檔功能的中介程式兼平台
不同的是當你想要一個檔案的時候會有很多人可以提供(但是只能從一個人的地方下載)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就是你有好多朋友可以傳檔給你
你也可以依靠這個程式的平台來尋找現在網友有分享什麼軟體
所以嚴格來說
Foxy只是一個共享軟體,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其地位相當於在toget下載的分享軟體)
至於使用者保障的部分..
簡單來說..相當於沒有,就用上面的例子來說
你朋友傳檔給你,你沒辦法得知有沒有毒,內容也沒辦法保證
不過倒是也不用擔心有警察來抓你
因為在傳檔取得的過程中,你只是相當於從朋友那邊拿到一首音樂(不管認不認識)
這個在mp3音樂檔的散播過程中是合法的
(但是謹記,不要太過分的下載,例如五六百首這樣擺著,這樣的會是違法的)
你可以繼續使用
但是還是要謹記一些注意事項
工具都是方便的,只是在於人們用什麼樣的心態跟方法使用它
軟體本身是合法的,網站也是合法的
官網也並沒有散播非法侵權的檔案與軟體程式
也沒有鼓勵與廣告說音樂影片任你抓
FOXY這套軟體是合法授權給網友使用的
也不需要付費購買
FOXY軟體本身是合法的
但是你若利用它傳輸未經授權的軟體這就是違法
就像菜刀可以拿來做菜也可以拿來砍人的道理是一樣的
但是菜刀它就是凶器嗎?
這樣你懂嗎?
況且網友repairsy亦講過:
其實只要係複製有版權既物品
不論影片或者歌曲,又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
咁佢地已經可以經民巿起訴你
不過而家只係 upload 可以告到你
因為 foxy 係 P2P 軟件
所以 Download 時同時亦會做 upload
咁就會犯法
因為唔係商業用途,所以唔可以用刑事告你
至於點解佢地鐘意捉Winmax,因為多人用
同埋易捉
或者要等下一個世代既 p2p 程式出現
佢地先捉唔到
(我其實已經有初步既諗法,可以改進呢個 p2p 既傳送方法)
版權條例
1. 版權是什麼?
版權是對原作品的創作者的一種保護,作品範圍包括文學、戲劇、
音樂、藝術、聲音紀錄、廣播及其他一些知識作品。在法律保障下,
版權持有人擁有多種處理作品的方式的獨有權利,例如:
複製;
向公眾派發複製品;
向公眾租賃電腦軟件及聲音紀錄之複製品;
向公眾提供複製品;
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
廣播作品或將其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改編或就改編而作出以上任何行為。
很多情況,創作者會同時擁有被識別為作品的作者及反對作品受貶損
處理的權利。
和實質資產一樣,於一般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有關持有人之同意
之前使用其版權。
在香港,當創作者以任何形式紀綠創作後,版權保護會自動產生,毋需
官方註冊。
在香港,有關版權的主要法例記載於經修訂的《版權條例》(香港法例
第528章)。
2.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期限的長短因應作品的類別而定。一般而言,香港的保護期限
如下:
就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而言,版權的期限延續至有關作者
離世後50年為止;
就聲音紀錄而言,版權的期限直至製作後50年為止;如作品在該
期間發行,期限則為發行後50年為止;
就電影而言,版權的期限在影片的主要導演、劇本的作者、對白
的作者及特別為影片創作並用於影片中的音樂的創作人中最後死亡
的人的死亡年份起計50年終止;
就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而言,版權的期限於作出廣播或包括在有線
傳播節目服務內後50年終止;
就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言,版權在首次發表後的25年終止。
3. 如何才構成侵犯版權?
一般來說,除非有關行為屬於版權保障之例外情況,在未得版權持有人
的特許的情況下,以任何版權持有人擁有獨有處理權的形式使用其作品
或作品的"實質部份",均視作侵犯版權。
此外,若任何人授權他人以任何版權持有人擁有獨有處理權的形式使用
作品的複製品,或入口、出口、出售、出租、要約出售、要約出租、
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作品的複製品,而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複製
乃侵犯版權複製品,亦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
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複製品
,或公開展覽或分發複製品,並且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複製品乃侵權
複製品,同樣屬侵犯版權的行為。
法例並沒有界定何謂"實質部份",但法庭曾指出當決定何謂"實質"時,
須衡量質素。故此,就算只是一小部份作品,亦可能被視為"實質部份"。
4. 報章的版權是以整份計算,還是以各欄獨立計算的?
報章上的每一篇文章及每一幀照片均獨立享有版權,所以只複製報章上
一篇文章,已可能構成侵犯版權。整份報章,作為作品的匯集,亦獨立
享有版權。版權亦存在於已發表的報章的排印編排。
5. 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的主要分別為何?
民事法中,由一私人實體(如公司、個人)提出起訴,並且成為原告;刑事
法中,則由政府提出起訴。
一般情況,民事起訴中敗訴的被告只需賠償原告因其過失而引致的損失
。但在刑事起訴中,被裁定有罪的被告則通常被判入獄或需向政府繳付
罰款。
6. 維護版權只可循民事途徑?
並非。在香港,一些觸犯版權的行為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請參閱問題9
7. 那些是版權保護的例外情況?
版權法中有一些例外情況,准許第三者在未得版權持有人的批准下對
作品作有限度使用,例如: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作品。此例外通常包括複印一份作品
的一節或其他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而作的極有限使用;
為批評或評論另一作品或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有關作品,但要
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
給予教育學院、圖書館及檔案室於指定的情況下或為某些特定原因
而作複印的法定使用權。
在決定對作品的處理是否屬公平處理時,須按個別情況決定,而考慮的
因素包括:
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作品的性質;及
就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8. 最近的版權條例修訂為何?
《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 目標擴闊版權
條例下的民事及刑事責任範圍,藉以打擊盜版行為。概括而言,修訂
條例的主要修訂是於某些版權條例的條文中,將"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
目的" 擴闊成"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
,又或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條例修改前,就一些侵權
或刑事責任而言,任何人士只有在"為貿易或業務的目的" 而作出一些
限制的行為才算觸犯版權或刑事條例,而"為貿易或業務的目的"看來只
解作"售賣"。修訂條例則清楚列明,凡"在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或在與
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 作出限制的作為,即屬觸犯版權或刑事
條例。
修訂條例於四月一日實施,但對刑事條文的建議修訂,則部份按《
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下稱"暫緩條例")於2001年4月1日
至2002年7月31日期間暫停實施,民事條文則不受影響,是以修訂條例
對民事責任的修訂將繼續執行。
9. 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及
《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的影響為何?
修訂條例及暫緩修例對刑事責任的綜合影響可摘要如下:
任何人如在知情情況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
或業務的過程中,管有電腦軟件、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或
音樂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可能須負刑事法律責任;
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電腦軟件並不屬刑事罪行。
而不屬第一段所述的四項類別的作品,有關刑事條文則回復在修訂條例
生效之前的情況。意思是任何人對任何作品(包括印刷類作品)作出某些
行為,例如製作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入口或出口而並非供私人和
家居使用;為貿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
的作為;或為貿易或業務目的而出售、出租或分佈複製品,仍然可能
觸犯刑事條文。
罪行的最高刑罰為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四年。
本欄只就有關主題提供一般指引。就具體詳情及細節,請參考《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528章)或徵詢專業意見。
http://www.hkcla.org .hk/chi/Copyright/Co pyright_Ordinance_Co nten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