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法例

2006-10-22 7:10 am
我想問既事係,
因為我琴日唔小心整傷手腕,
咁有裂痕,去左醫院check等,
依家打左石膏。

因為我係返工的,
而醫生話會俾長假我,
暫時先俾11日假我,
可能遲些會加假期俾我。

有醫生紙的我,等我好好休息,
係咁既情況下,
老闆有無權扣起晒我既人工,
同埋我d假,咁係呢個時候,
有咩保障我地呢班受傷的打工仔,
而唔會俾老闆乘機破壞。
更新1:

咁我係既果份工, 係sales工,但有時都要做埋倉, 好多時都要搬搬抬抬, 因為我整親隻手, 個老闆話要抄我, 咁係我唔好彩, 定係佢違反勞工法例。 同埋我另外想問就係, 佢係有員工守則的, 咁我應該睇香港勞工法例去處理, 定係跟據返員工守則處理被抄。

回答 (1)

2006-10-22 8:18 am
✔ 最佳答案
香港法例,僱主要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的,所以你的病假是有4/5人工,僱主無權扣起,但如果在工作期間受傷,工傷假期會長d,

第五章:疾病津貼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
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
積至120 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産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産而
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
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
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
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應相等於僱員在病假日期間本應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僱員,在計算疾病津貼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
平均工資。平均工資即僱員在病假首日前或截至該日止,爲期不少於28
天及不多於31 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疾病津貼應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職業保障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
間解僱該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僱主可被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
被罰款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
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7 天工資的款項;及
3.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
「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詳情見第九章「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
部份)
有薪病假的類別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 天,36 天
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 天。
可累積的病
假日總日數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第1 類 36 • 有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第2 類 84 •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 類病假內累積的日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由駐院醫生或牙醫
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由駐院醫生或牙醫
所作的檢查及診療過程的簡要紀錄。
病假紀錄
僱主必須保存下列紀錄:
1. 每名僱員開始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
2. 每名僱員所累積的全部有薪病假,包括第1 類及第2 類有薪病假的
總數;
3. 每名僱員曾享用的有薪病假日數,及從第1 類或第2 類有薪病假日
數中扣除的紀錄;
4. 每名僱員曾領取的疾病津貼,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
上述紀錄必須於僱員放畢有薪病假復工後7 天內由僱員簽署,僱員並有權
查看病假紀錄。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20: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21000051KK0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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