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必須按勞工法例計算,
全數支付給員工,不能扣減強積金公司供款的部份
因為強積金供款的數目不等如強積金的累計權益結餘;雖
然勞工法例明文僱主可以強積金供款的累計權益,抵扣僱
員應得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實際是不可行的;待辦妥
強積金公司的手續及知道出售該部份基金後的金額,已經
超過7天,僱主會抵犯勞工法例: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
內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規定
因此公司必先支付給僱員,待辦妥一切手續,等強積金公
司出售該部份基金後退回金額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是一樣的
月薪僱員: 以最後一個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期
日薪僱員: 以最後30天正常工作天中的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期
薪金上限: HK$22,500
可追溯的服務年期最長為43年, 超過43年折半計算
金額上限為$390,000
根據勞工法例,享有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有不同的情況
長期服務金
- 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 僱員並非因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合約的僱員, 約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因健康理由 / 65歲或以上年老而辭職
遣散費
- 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年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合約的僱員, 約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
- 僱員遭停工
要有更詳細的資料, 可到勞工處網頁查看
www.info.gov.hk/labour
或電 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