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取回公積金,但不離開香港超過1星期,會被起訴嗎?

2006-10-21 2:56 pm
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取回公積金,但不離開香港超過1星期,會被起訴嗎?
1.如果我繼續做同一工作得唔得?
2.請清楚解答一下~thx a lot^^

回答 (2)

2006-10-21 5:12 pm
✔ 最佳答案
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取回公積金,是可以的,但必須有証明及宣誓。但以你所述,有很大機會被起訴!
1.如果你繼續做同一工作,根據香港強積金條例,不論是受僱或自僱人士,都必須有強積金,所以當僱主上報積金局時,你即被識破。
2006-10-29 11:19 pm
唔會被起訴,因為佢哋根本唔會比番你。

你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取回公積金,佢哋係會要你提出証據,如:已得到外國居留, etc。要攞番唔係你講就信,要比證據ge。


收錄日期: 2021-04-12 23: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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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21000051KK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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