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法律上, 如果債權人於債務指定到期還款日而不還債, 而債權人於前述日期後之六年內不提出追討欠債, 那麼在六年期滿後便會被視作放棄其追討權. 但請注意: "追討"是包括一切口頭, 書信, 在報張刋登啓示或法律行動之明確追收債項行動. 如債權人在此六年內曾提出任何型式之追討, 那麽此六年期限便會廢除, 債權人有權永遠追討下去.
2. 此例包括所有民事債頂或索償, 不單只是針對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借貸.
3. 不是沒有保障的. 因為就算他有辦法躲開6年, 你只要在報張刋登追收債項啓示, 那麼六年期限便會廢除.
引伸而說, 如果你在1998至2004年間曾向你朋友追討欠債, 例如: 電話, 書信等, 你便有權永遠追討下去.
你可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收債項, 不是一定要有欠單. 只需你有銀行轉數紙或支票過戶紀錄或提取現金之銀行紀錄, 便可做誓章入禀. 小額錢債審裁處是一個仲裁法庭,其判決如同其他法院一樣, 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同的是審裁處專門處理銀碼細的民事錢債案.如對方收到傳票而不出席, 審裁處可在有足夠理據下,在他決席下判你勝.而你可憑審裁處的命令申請執達吏強制要他還款,包括封存他的資產, 拍賣後用以還債. 甚至申請他破產.
補充: 六年追討期限, 不包括刑事案. 例如你貪污或偷咗公司錢, 警察有權追足你成世. 佢地可以在事隔廾年, 而毫無免兆先下, 忽然追Q你. 好例子: 呂樂, 藍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