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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您好
保險契約之行使有'保險法規'之保障,不能以夫妻'法定財產制"辦法處之
'法定財產制"
很多人誤解其法為平分雙方之財產,其實不然,其法簡單的說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有記名登記之財產為所有權人,不管離婚與否,其所有權人之地位不變,無登記財產所有權人之另一方只能有部分財產請求權,例如夫妻共同貸款購買一棟房子,登記所有權人為女方,且貸款為雙方或其中一方支付,但一段時間後離婚,其房子之所有權人一樣為女方所有,男方只能按照支付房貸款項之證明,按照比率請求財產平分權
如無登記財產所有權人之財產,均可依此法來平分夫妻之財產,例如電視,冰箱.....等類之財產
"保險法規"
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保險契約條款所載明要保人(契約訂立與繳保費之人)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權利
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變更
3.申請保單貸款
4.終止契約
義務
1.繳納保險費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所以板主所提20年後生存保險金之歸屬問題,這就得看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可為要保人)為主,而不能以其他法令來訴求,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