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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牟利,實質是謀求更好的生活。貿易的先決條件是個人的自主和自由意志,是不同氏族、民族的各色人等交流和居住的自由。支持還是壓制這種本能,對民族和地區的面貌至關重要。不幸,雖然中國歷代的商業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但中國人的這種本能長期受盡壓制,有三道枷鎖緊緊桎梏著他們的手腳。
第一道是思想上的枷鎖:從「何必曰利」、 「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的聖賢教導,到「存天理,滅人欲」的理學信條,求利成了小人卑鄙的標記。既然商人是孜孜求利的標本,並把商業看成傷害而不是帶動農業發展的驅動力,因而危及社會的穩定,抑商重農順理成章成為歷代皇朝朝野的共識和施政準則。於是,「何必曰利」不但是聖賢的教導,而且是施政的基本原則,誰敢觸及,往往要倒大霉。
第二道枷鎖是動輒禁止海上乃至邊境貿易。光是思想無法窒息本能,當思想成了權力的工具,生機就會摧殘殆盡。沿海居民冀圖從海上貿易中討生活,無非是謀求提高生活水平。可是,歷代中國政府往往不是因勢利導這種無法遏制的本性,發展海外貿易,而陳陳相因採用很不合適的基本國策:稍有風吹草動就禁海鎖國。遠的不說,元明清三代禁止海上和邊境貿易的敕令都屢見不鮮。
例如,元世祖忽必烈在消滅南宋、統一全國後不久,便於1292年,下令「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 成宗鐵木耳繼位後,又於1299年「申禁海商」。 1320年,換了皇帝,旋即「罷市舶司,禁賈人下番」!
朱元璋當了皇帝,建立大明帝國,頻頻頒布「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禁民入海捕魚」乃至「禁民間用番香、番貨」等等荒唐至極的禁令。到嘉靖年代(1522- 1566),即西方正在海上銳意進取的時候,竟然蠻橫地規定:「查海船但雙桅者,即捕之,所載即非番物,俱發戍邊衛。」
第三道枷鎖是官府的管制和壟斷。各朝都有不禁海的時候,可是即使不禁海了,也建立起由官府控制甚至壟斷海外貿易的制度,加上種種千奇百怪的限制,使民間資本無法順利發展。儘管此類具體的制度和運作方式各朝有所不同,但控制外貿、扶植官商、遏制私商的基本指導思想卻根深蒂固。
與上述情況相適應,形成兩個奇特的外貿制度:
1.朝貢貿易。這是唐代以來逐步形成的貿易制度。史家們早就指出,藩屬國到中國朝貢,很大程度上是貿易行為。跟隨貢使入貢的商人,帶著大量貨物,尋求貿易機會。可是,這種貿易是很不自由的。首先是不能隨時來,除了朝鮮、越南等關係特別密切的國家可以一年一貢外,多數國家只能三年、五年乃至十年朝貢一次。其次,所帶貨物也不能隨意與商人交易。明太祖洪武二年規定:「朝貢附至番貨欲與中國貿易者,官抽六分,給價償之,仍免其稅。」 這是有代表性的規定。60%要交給官府收購,貿易場所也有嚴格限制。儘管有些國家不遵守貢期,甚至歲歲入貢,但已屬違規行為。
2.官府嚴格控制下的市舶貿易。唐代在廣州設立市舶使,管理海外貿易。後來宋元明三朝,相繼在指定的港口設立的市舶司,對外貿實行全面控制,並直接隸屬於朝廷。奇特之處在它不但是管理機構,而且直接買賣商品或經營對外貿易。例如,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在杭州、泉州設置了市舶都轉運司,其運作方式是:「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番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入番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番客旅,就官船買賣者,依例抽之。」
大清帝國建立後,指導思想和制度均與前朝一脈相承。
順治十二年(1655)年規定,「海船除給有執照許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將違禁貨物出洋販賣番國,並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圖利賣與番國;或將大船賃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者,皆交刑部分別治罪。」 潛通海賊,劫掠良民,當然應該治理;但連同造大船或將大船租賃和賣與出洋之人或外國人,都要治罪,那就十分離奇了;而所謂販賣違禁貨物的規定則往往很不合理的。
康熙七年(1668),玄燁親政後的第二年,規定:「外國人貨物非貢期不准貿易。」 先是以鄭成功佔據台灣為藉口,嚴禁海上貿易; 1683年施琅率軍收復台灣,1684年開海禁,但是限制還是很多。雖然不再設立市舶司,但官方的控制並為放鬆,如在廣州,外貿一開始就由半官半民的十三行商人壟斷經營。稍後,海上貿易有所發展,緊箍咒隨即念起來。
看看1716、1717年間康熙皇帝的一些措施吧:
1. 禁止往南洋、呂宋等處貿易。
2.他南巡到蘇州,瞭解到「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其餘賣在海外,繼銀而歸。」僅蘇州一個港口每年就有一千多條船出海貿易,幾百條船賣給外國人,這樣的天大好事,竟被這位皇帝看成「不可不加意防範」的大禍根。於是,下令出海者「每日食米人各一升」,不准多帶;「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同去之人枷號三月……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處斬」!而早在1694年,這位皇帝已經下令禁止商人在外國造船了。
3.「禁止澳門夷商領內地人偷往別國貿易。」
此外,海外貿易有嚴格的地域限制。開禁之初,設立粵海、閩海、浙海、江海四關,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就只剩下廣州獨口貿易了。與此同時,有很多貨物不准出口。武器歷來是禁運物資。販米糧出洋,私販硝磺,販賣鐵鍋、廢鐵和各種鐵器,均屬犯法。蠶絲、綢緞也規定一條外國船只能購買多少。
乾隆爺當政的1759年,還批准實行兩廣總督提出的《防範外夷規條》,其中規定:1,除十三行的行商在指定的地區外,不准任何人出租房屋給外國人。2,不准借領外夷資本。3,不准外國人僱請漢人役使或參與商業經營。4,不准「外夷僱人傳遞信息」! 本來是正常的貿易活動,卻都成了罪行!
更可怕的是將一些同外國人交往行為泛政治化。有時教洋人認識漢字、或介紹國內的一般情況,也成為「洩漏事情」、「私通外國」等可以置之死地的罪名。從明代開始,至鴉片戰爭後頗長時期,這個局面都沒有改變。16世紀末,利瑪竇從澳門到香山,就看到過這樣的蓋著總督大印的佈告:「現在澳門犯罪違法之事所在多有,皆系外國人僱用中國舌人(翻譯)所致。此輩舌人教唆洋人,並洩漏我國百姓情況。尤為嚴重者,現已確悉彼輩竟教唆某些外國教士學習中國語言,研究中國文字。此類教士已要求在省城定居,俾得建立教堂與私宅。茲特公告,此舉有害國家,接納外國人決非求福之道。上項舌人倘不立即停止所述諸端活動,將嚴行處死不貸。」 「百姓情況」竟然成了不得洩漏的國家機密!這些限制的實質是剝奪中國人的經濟自由和其他自由。
如此愚昧和專橫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第一.邊患頻仍。
困擾有明一代的倭寇,很大程度上是錯誤國策的產物。「倭寇」包括其首領,大都是中國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禁止海上貿易或准許貿易的年代貪官需索無厭和辦事不公製造出來的。而在清代,好些沿海居民墮落為海盜,或成了外國侵略者的僱傭軍(如英法聯軍入侵北京,就有不少中國僱傭軍隨行),也與經濟自由被剝奪後生計困難有很大關係。
第二.把中國孤立於人類文明進步的大潮之外,同時喪失了既有的優勢。
直至明末清初,中國仍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之一。儘管在18世紀中國的人口增加了一倍,達到三億人(占當時人類三分之一)的驚人記錄,雖有局部性的社會動盪,總的說來,還是比較安定地活下來了。不過,有的學者作了比較深入的研究後指出,當時中國在經濟上亦已落後一大截,以農業來說,「英國13-14世紀的勞動生產率為2369公斤/戶,不僅明顯高於宋代,而且還高於19世紀中葉的清代;英國傳統等級社會解體時期15-16世紀的生產率為5520公斤/戶,竟是19世紀清代的2.8倍……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古老的習慣法(Customs)對個人權利的某種保護,無疑是勞動生產率得到相對良性發展的原因之一。」 問題出在制度落後造成的勞動者的權利受到侵害。這樣的「盛世」蘊含著十分可怕的內在危機:宗法專制統治建構了扼殺自我更新功能的社會機制;而嚴格限制對外交流進一步助長閉目塞聰、盲目自大,又抑制了推動社會更新的外來驅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