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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禁煙條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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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
政府發言人表示,新法例通過後,絕大部分的工作地方和公眾地方(如食肆、辦公室、學校、醫院、街市、卡拉OK和不同年齡人士光顧的酒吧)的室內區域,都須由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禁煙。
發言人指出六類「合資格場所」,即夜總會、商業浴室、按摩院、麻將館、會所內指定的麻將房,以及某些酒吧,最遲要在二○○九年七月一日實施禁煙,而條件是必須只限18歲或以上的人士進入該等處所,並遵行其他條件(訂立以確定處所真實從事六種業務之一),以及須在過渡期間知會生署署長。
在《公眾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107(3)條下的任何「公眾遊樂場地」(除公眾泳灘外)方面,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康文署署長)劃定的「吸煙區域」則可獲豁免於禁煙規定之外。
康文署署長會確保這些吸煙區域遠離兒童遊樂場地、體育場地及主要通道,以減少對其他使用者的影響。康文署署長會在劃定吸煙區的過程中諮詢有關區議會。
發言人說,除上述地方外,禁煙的規定也涵蓋其他室外區域,包括醫院的室外區域(無論是公立或私立)、所有學校的室外區域,包括大學校園、公眾泳灘、公眾泳池(泳池範圍和看台)、香港大球場及旺角大球場(草地球場區和看台)、公共交通交匯處、香港濕地公園;以及扶手電梯。如僱主提供居所供兩個或以上的僱員共住,亦將實施禁煙。但禁煙規定不適用於僱主與僱員共住的居所,例如僱主在自己家居內向僱員(家庭傭工)提供的住宿。
就公眾交通交匯處而言,法例授權生署署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把由兩類或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的總站所組成,或由多於一條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赤漸籉韝琱h總站的全部或部分為禁止吸煙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基於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這項措施會於稍後階段,在吸煙罪行引進定額罰款制度之後才會實行。
新法例把管理人須展示禁煙標誌的法定要求免除,禁止吸煙區的管理人可靈活處理,自行決定在何處和如何展示禁煙標誌,或作出其他安排,使禁煙規定眾所周知。
發言人續說,條例也禁止在煙草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展示可能具誤導或欺騙成分的描述字眼,規定煙草產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須以圖片式樣展示健康忠告。持牌報販展示煙草廣告的寬限期將由一年延長至三年,即直至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條例並賦予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委任督察的權力,以協助執行條例的有關條文。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時表示,控煙辦督察會根據投訴和舉報,策略性地針對「黑點」,加強巡查和執法。
周一嶽續說,控煙辦公室會在修訂條例制定後,舉行一連串宣傳和公眾教育活動,告知市民新的法例規定,並會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和聲帶、為管理人舉辦工作坊,以及向市民大眾派發小冊子和其他公眾教育資料。控煙辦公室亦會推廣其戒煙服務,並會繼續與控煙(無煙食肆)工作小組合作,向飲食業宣傳最新的法例規定。政府資助的法定組織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將繼續舉行宣傳活動,向市民說明吸煙與二手煙的禍害。
條例草案在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其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50多次會議,包括共有100多名各界代表/團體出席的公聽會。參與公聽會的人士包括醫學界代表、青少年關注團體、非政府機構、飲食業、娛樂業及款待業、持牌報販、煙草公司及個別人士。
完
2006年10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