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院牌照

2006-10-20 2:16 am
本人打算與朋友合資開辦長者護老中心,但我想知道有甚麼手績及如何申請牌照,及有乜規例要跟從,此外,有甚麼地方要注意呢,請各高人指教!!

回答 (2)

2006-10-24 8:27 pm
✔ 最佳答案
為擬開辦的安老院申領牌照程序指南法例規定
(一) 凡有意開辦安老院的人士,應先細閱《安老院條例》及《安老院規例》所載有關經營安老院的法定條款。該等條例及規例可在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地下政府刊物銷售處購買(電話:2537 1910)。

諮詢面談
(二) 有意開辦安老院的人士可以致函、致電或親臨社會褔利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以下簡稱為「牌照事務處」)諮詢有關各項規定的詳情。牌照事務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3樓2354室(電話 2961 7211或2834 7414)。有意經營者在到晤時應攜同所有與經營計劃有關的圖則及文件。牌照事務處則會向有意經營者免費派發一份「安老院實務守則」,以供參考。

選擇合適的處所
(三) 有意經營安老院的人士,在未確知有關的處所是否符合《安老院條例》及《安老院規例》的規定,或該處所是否適合作安老院用途前,請先細閱隨本程序指南夾附的備忘項目(附錄一)。有意經營者亦應就在建議的處所開辦安老院一事,向規劃署查詢,以確保該署並不提出反對,或已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如該處所並非在城市規劃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範圍內,則應確保該處所已獲得所在區域的地政專員的規劃許可。

(四) 所有擬設於非住宅樓宇內的安老院應徵詢認可人士(AuthorizedPerson) 或有關的專業顧問的意見,並向屋宇署(Buildings Department)申請改變該院處所的用途。另外,如當中涉及改動或加建工程,則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以符合《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詳情請參閱在非住宅樓宇內開設安老院(附錄二)。

申領牌照
(五) 有意經營者如決定為在某處所開辦的安老院申領牌照,應該向牌照事務處正式遞交「安老院豁免證明書/牌照」申請表及該處所的詳細圖則七份。申請表格可以向牌照事務處索取。圖則必須用紅筆括出申領牌照的範圍,並須按本程序指南夾附的遞交安老院圖則的指引(附錄三)繪製。

(六) 當收到有意經營者的牌照申請後,牌照事務處的督察(包括社會工作者、高級消防隊長、屋宇測量師及註冊護士)會安排與申請人作實地視察,以考慮有關的申請。之後,牌照事務處會向有意經營者發出一套消防安全、屋宇安全或有關規定。有意經營者必須依循這些規定,作出改善,以符合發牌的標準。原有圖則如有任何改變,有意經營者須再次遞交修改的圖則七份,由社會福利署批核。

(七) 當消防裝置的安裝工程完竣後,有意經營者須將「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表格FS 251)的副本一份呈交社會福利署審核及存案。如安老院需要儲存危險物品,有意經營者須另行向消防處防火組分區辦事處提交申請,並將由消防處發出的「儲存危險物品牌照」或「儲存危險物品准許書」的副本一份呈交社會福利署查閱,證明已符合防火規定。

(八) 根據香港法例第406章《電力(線路)規例》,所有固定電力裝置在完工後及未通電以供使用前,必須由註冊的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安裝、檢查、測試及發出完工證明書(表格WR1)。在固定電力裝置經修理、改裝或增設後,只有該裝置的受影響部分須由註冊的電業工程人員和承辦商檢查、測試及發出完工證明書(表格WR1)。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填妥的完工證明書(表格WR1)連同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的註冊證明書的副本各一份,須呈交社會福利署,以證明已符合電力安全的規定。

(九) 安老院內所有固定電力裝置每隔五年須最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以符合「安老院實務守則」內對安老院的電力安全的規定。固定電力裝置須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定期檢查、測試及發出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WR2)。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WR2)須於證明書的簽發日期起計兩個星期內呈交機電工程署署長加簽。已加簽的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WR2)連同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的註冊證明書副本各一份,須呈交社會福利署,以證明已符合電力安全的規定。

(十) WR1及WR2表格由機電工程署提供,請向該署位於香港加路連山道98號地下(電話:2882 8011)的客戶服務部索取。

(十一) 安老院內的所有氣體燃料安裝工程須由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根據香港法例第51章《氣體安全條例》進行。如進行任何新的氣體燃料安裝工程,或改裝現有的氣體燃料裝置,必須向社會福利署呈交由承辦商發出作為證明該裝置符合氣體安全規例及有關的煤氣或石油氣使用守則的完工證明書。完工證明書表格可向本牌照事務處索取。如在氣體裝置工程上有任何進一步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機電工程署客戶服務部(電話:28828011)。

(十二) 當收到上述所有證明書/文件後,牌照事務處會約同申請人到安老院的處所進行視察,檢查安老院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的規定及是否已準備就緒,可以開始經營。在進行視察安老院的同時或之前,並會實地量度擬開辦安老院的樓面面積。

(十三) 有意經營安老院的人士於遞交牌照申請時,須向社會福利署呈交下列資料:(甲) 擬開辦安老院的擬開始經營日期;(乙) 擬開辦安老院所聘用/擬聘用員工的名單;(丙) 擬議的住院收費;(丁) 擬開辦安老院的日常活動時間表;以及(戊) 擬定二至四個星期的膳食餐單一份。

(十四) 有意經營者亦應提供轉讓合約、租約或公用事業收費單據,例如水費單或電費單等文件,以證明擬開辦安老院的處所的地址真確。

(十五) 有關申請只有在申請人填妥申請表,並連同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呈交牌照事務處後,才會獲審理。

(十六) 在收到上述第五至十四點內所提及的證明書/文件後的兩個月內,牌照事務處的督察會再到安老院視察,並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即該安老院是否獲發給牌照/豁免證明書。一所安老院獲發牌照與否,須視乎有意經營者是否全部依循《「安老院條例》、《安老院規例》及《安老院實務守則》的規定。

牌照
(十七) 社會福利署發出的安老院牌照,不可轉讓。社會福利署發出安老院牌照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忠告
(十八) 根據《安老院條例》第6條的規定,凡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一間未獲發給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安老院,即屬違法。任何人士一經定罪,可判處第六級罰款(現時為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港幣一萬元。

(十九) 這份程序指南只是讓有意開辦安老院的人士得知為擬開辦的安老院申領牌照的手續,而非節錄或替代《安老院條例》及《安老院規例》的法定條款。本指南並無任何法律上的作用。社會福利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一九九九年六月(修訂版)[Information Kit : 5.doc]
2006-10-26 8:12 am

收錄日期: 2021-04-16 17:32: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19000051KK0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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