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民權(civil right) ?

2006-10-19 6:12 pm
如題

請詳細解釋並列出相關有效的網站資料。

回答 (3)

2006-10-19 6:18 pm
✔ 最佳答案
公民一詞 ”Citizen”,在西方歷史的傳統中,定義為「屬於一個特定地理領域的人」;而凡是合乎公民的人,都能被這個領域所接納、並承諾得享共同的利益。正如同本台公視使命的解釋,公視提供自由、公開、理性與多元的公共領域,讓公眾共享。然而究竟公民的特質為何?公民需要享受的公共利益之內涵為何?在表面上的公民定義中,無從獲知。所以我們可以從公民應有的權利定義中,找尋可能的解釋。

公民的權利(citizenship,或稱公民資格)為公民存在的充分條件,一個公民如果不能彰顯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就不存在於人類生活的群體;希臘城邦政治時代,政治學者兼哲學家亞理斯多得就指出,人類為社群或政治的動物,唯有透過參與城邦事務,才能具現所有人類生活的層面與性格的潛能。

然而,所謂參與社會事務的定義,應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改變,農業社會的事務勢必不等同於工業社會,所以公民權利應當是一個演化的概念,從人類的社群經驗中歸納出應有的權利,來介入與己身及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務。英國社會學者T.H. Marshall所架構的福利國家理論中,談到了公民權的發展。他說:公民權利的發展,分別來自十七世紀的人權說、十八至十九世紀的民主議會政治制度、及二十世紀工商社會充分就業的需求等刺激,於是產生了法律、政治、與社會的三權共構之說,作為公民權之內涵(Turner, 1993a);簡單來說,公民權三大本質為:

法律的權利:財產所有權、程序正義、人民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政治的權利:搭配現代民主代議政治之發展,產生出選舉、結社、參政權; 

社會之權利:社會安全福利之賦予、失業保障、教育與保健之條款訂定;

但至二十世紀末葉,公民權重新定義的呼聲又風起雲湧地展開,首先為工業權(industrial right)的想法,也就是產業民主的嘗試,試圖開放勞工介入經營的權利,來保障工作權、基本生計、物價與生活品質(Barbalet, 1990: 30; 1993: 42);其次為法律領域內的經濟、社會、文化權(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的觀念,強調爭取社會福利的權利不單在於物質的滿足,而在於公民能力(capabilities)的授權(empowerment),也就是使福利受惠者有能力介入物質分配政策的協商,可以做選擇、可以實現個人的期望(Sen, 1982);舉例來說,文化權在大眾傳播媒體的公共利益上的實踐,並非只有提供公眾高品質的節目與資訊收視,而是還希望公眾能提出具體的影視需求,並進一步參與節目之製作,達成民眾近用與識讀(access and literacy)權能之彰顯。英國學者Graham Murdock(1996)長期以來支持公共電視發展,也提出文化權(cultural rights)來呼應於這個嶄新、複雜的時代要求,這樣的權利包含以下四要件: 

接近資訊的權利 

體驗媒體節目內涵的權利(媒體節目應盡量提供多元之私人與社會經驗,讓不同族群都能深入瞭解) 

接近知識之權利 

參與之權利(人民有尊嚴無畏懼地參與社會生活,規畫自己的未來,無拘束地談述自我意願,有能力描述他們的重點)

支持人士進一步強調,這樣的權利應得到司法體系之保障(Hill, 1992);以上權利的衍生,皆是以特定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為本,從時代演進的縱向走勢,擴張權利的意涵範圍。

另一方面,如果從當代世界變動的觀點來看,公民權正超越國家民族的界限,橫向擴張權利的意涵,結合人權(human rights)理論,甚至下屬於人權的意涵來重新定義(Turner, 1993b)。由於社會團體的劃分,不單依據過去物質階級的觀點,而跨越到種族、性別、宗教的區別上;而且新的自由主義的政經勢力,也在利用全球或區域的貿易組織,推動私人財產所有權成為自然權(nature right),以試圖修改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的社會權概念,而公視發展正來自福利國家的公共服務的文化社會權理想,如英國的BBC。這些挑戰,不得不使公民權概念向外汲取資源,結合人權理論,打破人類民族與國家的藩籬,迎擊來自經濟強權,透過全球組織遂行私有化政策的嚴峻考驗,因此一場第四階段的權利革命正在展開(Calabrese, 1999),人類亟需以集體權利(collective right)概念與私有權利抗衡(Burgelman, 1999: 127; Hamelink, 1994: 59)。

以上公民權利與資格內涵的學說演進,似乎說明了公民定義之歷史階段,而且可見世界思潮對人類公益的保障設計,日益精緻化,公共電視在服務公民社會的行動上,也必須更加倍地朝向多元化設計。
2006-10-19 6:25 pm
第一章:公民權

為甚麼要提倡公民權?

在古代,人們只講究王權和政府的權力;但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人們漸漸認識到,每個人都有天賦的人格尊嚴和價值,每個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應該受到社會上其他人的尊重。這是人權被確認的基本意義。

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就是基於敬重人人天賦的尊嚴和價值、正義、和平的基本精神而制訂的。雖然這只是一項國際承認的原則聲明,沒有實制的法律效力,但重要的是它激發了各國在憲法、法律及協議內訂明各種公民的權利,使公民人格的尊嚴、價值及其平等得到保障,促進社會的自由、進步和改善民生。

因此,「公民權」是與法律有關的;即在國家憲法、法律制度賦予的保障下,公民有權合法地做某些事情,而不致被其他人歧視、侮蔑,甚至壓迫。在法律的保障下,公民可以有自由言論、自由信仰;對於專橫和壓迫,公民可以訴諸法律,而無須迫不得已鋌而走險。

2. 公民權有幾多類別?

公民權利的範圍十分廣泛,概括地可分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個人自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市民應多了解這些範圍內的有關法律,以便真正享有公民的權利。

甚麼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是指公民本身與身體有關方面,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這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必需條件和前提。

任何一個公民要在社會上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一定要有個人自由權利的保障。法律必須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非法禁錮和用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以及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及誣告陷害、殘酷及非人道的懲罰等等,都是非法侵害公民人身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身自由受到政府官員侵害時,公民有權依法律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予以公平裁判。此外,與人身自由有密切聯繫的,還有住宅不受侵犯、言論、通訊保密受法律保護。

公民及政治權利是甚麼?

公民及政治權利(civil & political rights)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國藉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市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選民應該沒有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政治見解等任何附帶條件的限制。參政權利應該根據一個公民的資格或居留權利、年齡來釐定,而不應根據種族、性別或信仰等標準來決定。任何違反選舉法的規定,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公平選舉,或者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及被選舉的權利,應予以法律的制裁。

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

人民對於中央及地方的民意代表應有選舉權、監督權(包括倒閣、彈劾的權利)、罷免權及被選權,對於法律有創制權(initiative)及複決權(referendum)。選舉、監督、罷免、創制、複決等權由人民直接行使,又稱「直接民權」,其中創制及複決又稱「直接立法權」。

同時,選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管理國家的民主權利,不但是指享有選舉權,還必須包括對所選代表享有監督權及罷免權。這是選舉制度最重要的原則,在法例上應列明規定,以保障能具體地執行。


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資訊權(the right to know)

政府應立法規定官員不得對人民隱瞞資料,誤導群眾,以致人民對政府政策缺乏了解或誤解。公民在政治方面有表達自由、通訊、出版、集會、結社、請願(petition right)、遊行、示威、罷工自由的權利。法律亦需對以上的權利加以保障。

5.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又是甚麼?

每一個國家都有不同的物質條件及經濟發展的限制,所以它們對國民許諾或實施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economic, social & cultural rights),都會因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粗略而言,這些權利包括:

公民可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每一個社會都會有弱勢群體,而每一個政府都有責任去保障這些人的基本生活。政府有責任去立法或推行政策去保障婦孺、老弱傷殘、災害受難者、無力生活的社群,訂定社會保障制度,援助入息低於基本生活水平的個人和家庭,推行如公共醫療、社會保障、勞工保障、津貼房屋等政策,令公民生計得以保障;
工作及選擇職業權。政府對失業者提供積極的就業輔導及教育,或消極地給予失業救濟;
在公平和安全的條件下工作,以及同工工酬的權利;
休息和閒暇的權利;
享受和維持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的權利;
受教育的權利;
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的權利。

為了保障上述各種公民應有的經濟及社會、文化權利,各國政府都需要在不同程度上,較公平地分配財富、收入;機會和社會服務,減少城鄉地區的差別,使基本需要,包括:教育、醫療及保健、食品、住房等,皆不會完全受市場的控制,並建立和加強適當的社會體制,作為改革的工具。

6.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有甚麼內容?

在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為世界各國在追求及保護人權方面,確立了一份具有精神意義的原則宣言,促進對於人權尊重的努力方向。聯合國大會亦希望各國對宣言內容作廣泛的宣傳,並在學校中向學生解釋其中要點。這份人權宣言雖然建立起一個世界人權的共同標準,但它並無法律的約束力,亦不能要求任何國家作任何責任的承諾。聯合國公佈了這份世界人權宣言後,即轉而進行更艱巨的工作:把各項宣言內的原則轉為不同的條約,使每個締約國均負上法律上的責任(即本書下面提到的數條國際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一共分為30條,其中主要涉及公民和政治權利,與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第一及第二條,闡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並且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藉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第三至廿一條確認了公民及政治權利;
第廿二至廿七條涉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第廿八至三十條認為人人有權要求一種這些權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社會和國際秩序,也強調個人對社會負有的責任和義務。
(宣言全面見本書附錄)

雖然宣言並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在第三十條中,已明確地註明:「本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行為去破壞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7. 聯合國還有甚麼重要公約或宣言?

聯合國至今已訂立了過百個宣言及國際公約。以下幾個與人權有關的重要宣言相對比較重要,市民應多加留意。聯合國在1966年公佈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肯定所有民族都有人格尊嚴,有被尊重,及享受社會進步成果的權利,同時也肯定了國家主權、工作及擇業自由、國家財富公平分配等原則。


由於世界人權宣言及以上宣言僅訂下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並無規定締約國必須將宣言中的原則付諸實行。因此,為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兩項重要的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規定締約國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以貫徹這些基本人權。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又提經聯合國大會在1959年通過公佈《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更在1989年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為兒童的基本權利訂立國際性的法律依據,使兒童能有愉快的童年,在社會上享有特別保護,有機會在自由和尊嚴的境況中,獲得身體、心智、道德、精神、社會各方面的健全與正常發展。

另外,婦女亦是社會上被受忽略的社群。在1948年8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女權憲章(Charter on the Rights of Women),希望所有聯合國會員國,給予女性與男性同樣的政治權利、公職權及同工同酬等平等權利。在1967年,聯合國大會便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宣言》,並於1979年訂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確保締約國婦女應有的權利。
2006-10-19 6:20 pm
1.為甚麼要提倡公民權?
在古代,人們只講究王權和政府的權力;但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人們漸漸認識到,每個人都有天賦的人格尊嚴和價值,每個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應該受到社會上其他人的尊重。這是人權被確認的基本意義。

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就是基於敬重人人天賦的尊嚴和價值、正義、和平的基本精神而制訂的。雖然這只是一項國際承認的原則聲明,沒有實制的法律效力,但重要的是它激發了各國在憲法、法律及協議內訂明各種公民的權利,使公民人格的尊嚴、價值及其平等得到保障,促進社會的自由、進步和改善民生。

因此,「公民權」是與法律有關的;即在國家憲法、法律制度賦予的保障下,公民有權合法地做某些事情,而不致被其他人歧視、侮蔑,甚至壓迫。在法律的保障下,公民可以有自由言論、自由信仰;對於專橫和壓迫,公民可以訴諸法律,而無須迫不得已鋌而走險。

2. 公民權有幾多類別?

公民權利的範圍十分廣泛,概括地可分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個人自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市民應多了解這些範圍內的有關法律,以便真正享有公民的權利。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2: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19000051KK0070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