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
1.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已支付予該僱員;或
2.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或該筆累算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即表示如僱員合資格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僱主亦有為僱員作強積金供款,則當僱員被遣散時,雖然可獲發遣散費,但僱主有權於其強積金戶口內,將僱主供款部份以抵銷其遣散費,但只可以僱主供款部份作抵銷,僱員供款部份則不可作任何抵銷。同時,抵銷之金額亦不能超過所支付之遣散費。
例如:
一名僱員可獲發$20000遣散費,而其強積金戶口內,僱主供款部份結餘為$30000,則當僱主支付$20000遣散費予僱員後,可向強積金公司申請領回其中$20000之僱主供款以抵銷有關之遣散費,其餘之$10000僱主供款仍會留在僱員之強積金戶口內。